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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章 《版權條例》
>> 第11條 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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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章 《版權條例》 第11條 作品的作者
11.
作品的作者
(1)
在本部中,
作者
(
author
)就作品而言,指創作該作品的人。
(2)
以下的人視為創作作品的人 ——
(a)
就聲音紀錄而言,指製作人;
(b)
就影片而言,指製作人及主要導演;
(c)
就某一廣播而言,指作出廣播的人(參看
第8(3)條
);就藉接收和即時再傳送而轉播另一廣播的廣播而言,指作出該另一廣播的人;
(d)
就有線傳播節目而言,指提供包括該節目在內的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人;
(e)
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指發表人。
(3)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4)
就本部而言,如作品的作者的身分不為人知,該作品屬
作者不為人知
(
unknown authorship
)的作品;如作品是合作作品而所有合作作者的身分均不為人知,該作品屬
作者不為人知
(
unknown authorship
)的作品。
(編輯修訂——
2019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
(5)
就本部而言,如不能藉合理查究而確定作者的身分,則該作者的身分須視為不為人知;但如該作者的身分一旦為人所知,則該作者的身分此後即不得視為不為人知。
[比照
1988 c. 48
s. 9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