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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章 《版權條例》 第11條 作品的作者


11.作品的作者(1)在本部中, 作者 ( author )就作品而言,指創作該作品的人。(2)以下的人視為創作作品的人 ——(a)就聲音紀錄而言,指製作人;(b)就影片而言,指製作人及主要導演;(c)就某一廣播而言,指作出廣播的人(參看第8(3)條);就藉接收和即時再傳送而轉播另一廣播的廣播而言,指作出該另一廣播的人;(d)就有線傳播節目而言,指提供包括該節目在內的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人;(e)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指發表人。(3)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4)就本部而言,如作品的作者的身分不為人知,該作品屬 作者不為人知 ( unknown authorship )的作品;如作品是合作作品而所有合作作者的身分均不為人知,該作品屬 作者不為人知 ( unknown authorship )的作品。 (編輯修訂——2019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5)就本部而言,如不能藉合理查究而確定作者的身分,則該作者的身分須視為不為人知;但如該作者的身分一旦為人所知,則該作者的身分此後即不得視為不為人知。[比照 1988 c. 48 s. 9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