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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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本)

經修訂的實務指示SL3

(此等修訂是在諮詢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經他同意後作出的。)

 

1. 經修訂的實務指示第1.10.1段

第1.10.1段(關於把辯論概要存檔的指示)經修訂後如下:

“1.10.1

(a) 任何申請人及有利害關係的人士若打算在實質聆訊中呈述其論據以支持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製備辯論概要一份。該份辯論概要須由負責該案的大律師擬備,並須於實質聆訊展開前的七整天送達予法官的書記、答辯人及其他曾表示希望向法庭陳述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士。

(b) 任何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的人士若打算在實質聆訊中呈述其反對司法覆核申請的論據,必須製備辯論概要一份。該份辯論概要須由負責該案的大律師擬備,並須於實質聆訊展開前的三整天送達予法官的書記、申請人及任何曾按照上文(a)分段將辯論概要存檔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士。”

2. 生效日期

此經修訂的實務指示SL3由2006年2月1日(星期三)起生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

日期:20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