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SL2
建築與仲裁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根據《最高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編排在建築與仲裁案件審訊表上輪候的案件,除非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另有命令,否則下列事項須交由聆案官審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1) 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2) 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或因強制執行判決而提出的申請;以及 (3) 評定損害賠償。
(1) 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2) 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或因強制執行判決而提出的申請;以及
(3) 評定損害賠償。
此實務指示於1997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