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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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SL2

(中譯本)

建築與仲裁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根據《最高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編排在建築與仲裁案件審訊表上輪候的案件,除非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另有命令,否則下列事項須交由聆案官審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1) 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2) 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或因強制執行判決而提出的申請;以及

(3) 評定損害賠償。

 

此實務指示於1997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