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SL1 |
(中譯本) |
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1. 除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另有命令外,凡編排在商業案件審訊表輪候的案件,下列聆訊會由聆案官審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a) 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b) 申請強制執行關於繳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或關於強制執行的事宜;
(c) 評定損害賠償;
(d) 無人反對的“修訂狀書”申請;
(e) 無人反對的“延期存檔狀書”及“延期送達狀書”的申請;
(f) 無人反對的“延期披露文件”及“延期完成質詢”的申請。
2. 律師應遵照上述指示辦理申請,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處理商業案件審訊表上輪候的案件。不按此等指示而提出的申請,可能會影響訟費。
3. 如有迫切申請,可直接傳真給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的書記。
日期:1997年2月17日
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石仲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