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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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SL1

(中譯本)

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1. 除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另有命令外,凡編排在商業案件審訊表輪候的案件,下列聆訊會由聆案官審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a) 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b) 申請強制執行關於繳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或關於強制執行的事宜;

(c) 評定損害賠償;

(d) 無人反對的“修訂狀書”申請;

(e) 無人反對的“延期存檔狀書”及“延期送達狀書”的申請;

(f) 無人反對的“延期披露文件”及“延期完成質詢”的申請。

2. 律師應遵照上述指示辦理申請,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處理商業案件審訊表上輪候的案件。不按此等指示而提出的申請,可能會影響訟費。

3. 如有迫切申請,可直接傳真給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的書記。

 

日期:1997年2月17日

 

商業案件審訊表專責法官石仲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