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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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9.6

(中譯本)

原訟法庭的裁判法院上訴案

 

裁判法院上訴案 - 上訴案基本文件冊 - 申請索取其他謄本 - 程序

 

第一部 - 索取整份法律程序紀錄謄本的權利

1. 本實務指示旨在簡化法律程序,以配合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上訴案的文件冊準備工作。

2. 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6(1)條,上訴人沒有當然權利取得整份法律程序紀錄謄本。

3. 如果除了下文第二部所述的上訴案基本文件冊外,上訴人還想申請索取其他紀錄謄本,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裁判法院上訴)提出。司法常務官有權決定上訴案文件冊內應該包括甚麼文件。

 

第二部 - 上訴案基本文件冊

4. 裁判官書記收到上訴通知書後,裁判法院的上訴書記便須立刻準備一份上訴案基本文件冊作上訴聆訊之用。

5. 上訴案基本文件冊的內容視乎該案性質而定,但該文件冊必須載有下列指定文件:

(A)上訴若是針對定罪而提出,文件冊內須載有:

1. 上訴通知書

2. 控罪書/被告人傳票/同意檢控書(若有的話)

3. 控方用以開展案件的事實摘要

4. 雙方同意/接納的案情

5. 獲接納為證據的警誡供詞

6. 控方/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

7. 定罪證明書或法庭命令

8. 裁斷陳述書(連同裁決理由)

9. 以往定罪紀錄(若有的話)

10. 證物列表及文件證物

11. 法律程序紀錄謄本(包括被告對控罪的回答、口述結案陳詞、裁決及裁決/命令理由)

(B)上訴若是針對刑罰而提出,文件冊內須載有:

1. 上訴通知書

2. 控罪書/被告人傳票/同意檢控書(若有的話)

3. 雙方同意/接納的案情

4. 獲接納為證據的警誡供詞

5. 控方/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

6. 定罪證明書或法庭命令

7. 裁斷陳述書(連同裁決理由)

8. 法官為判處刑罰而參閱的報告

9. 以往定罪紀錄

10. 證物列表及文件證物

11. 法律程序紀錄謄本(包括被告對控罪的回答、口述結案陳詞、求情及判處刑罰、判處理由)

(C)上訴若是同時針對定罪及刑罰而提出,文件冊內須載有:

上文(A)及(B)部所述的文件

(D)覆核聆訊的整份紀錄謄本都會被視為定罪/判處刑罰的部份理由,並載入上訴案基本文件冊內。

 

第三部 - 要求索取其他紀錄謄本的申請

6. 上訴案的任何一方或其法律顧問可以書面形式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裁判法院上訴)申請索取紀錄謄本。申請應註明收件人為法庭書記,清楚述明所需的謄本部份,以及證人的全名和支持其申請的詳情。

7. 案中的任何一方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35A條自費向裁判法院索取聆訊紀錄謄本或錄音帶,但這些謄本不會自動納入上訴文件冊內。

8. 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形式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裁判法院上訴)申請把根據上文第7段所提供的謄本全部或部份收納在上訴文件冊內,申請書內須詳細列明理由。

9. 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35A條提出申請而支付的訂明費用及行政收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以發還。

10.上述條文並不影響原訟法庭法官頒令索取其他文件(包括全部或部份謄本)作上訴聆訊之用的權力。

11. 本實務指示於2000年9月1日生效。

 

日期:2000年7月12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