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9.1
(中譯本)
串謀
1. 在公訴書內如同時載有一些實質罪行和一項相關的串謀罪行,法官會要求控方解釋為何把兩種罪行同列於一份公訴書內,控方如無合理解釋,法官便會要求控方選擇檢控實質罪行或串謀罪行。
2. 法官如認為兩種罪行同列於一份公訴書內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就會容許控方同時以兩種罪行進行檢控。
3. 本實務指示同時適用於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