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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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實務指示 8.2B

高等法院2005年休庭期事務

1. 除了實務指示8.2 和8.2A 所列明的類別外,下列事宜也可排期在2005年休庭期内進行聆訊:

(a) 在公司清盤程序中,凡排期於每星期第一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由法官審理的有爭議呈請的聆訊。

(b) 在破產程序中:

(i) 凡排期於每星期第一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由法官審理的有爭議呈請的聆訊;

(ii) 由法官審理、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聆訊;

(iii) 每星期三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申請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及申請宣告破產令無效的聆訊。

2. 本實務指示即時生效。

日期:2005年7月14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