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指示 |
[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實務指示 8.2B
高等法院2005年休庭期事務
1. 除了實務指示8.2 和8.2A 所列明的類別外,下列事宜也可排期在2005年休庭期内進行聆訊:
(a) 在公司清盤程序中,凡排期於每星期第一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由法官審理的有爭議呈請的聆訊。
(b) 在破產程序中:
(i) 凡排期於每星期第一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由法官審理的有爭議呈請的聆訊;
(ii) 由法官審理、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聆訊;
(iii) 每星期三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申請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及申請宣告破產令無效的聆訊。
2. 本實務指示即時生效。
日期:2005年7月14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