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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8.2A |
(中譯本) |
高等法院2003年休庭期
1. 有關按照實務指示5.1第3段的指引編入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的訴訟,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若與訟各方在獲得許可將案件排期時,向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表示他們同意在2003年休庭期內進行聆訊,或在編定聆訊日期時,向負責排期的人員表示他們有此協議,則上述訴訟或法律程序均可排期在2003年休庭期內進行聆訊。
2. 本實務指示即時生效。
日期:2003年5月15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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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