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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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8.2A

(中譯本)

高等法院2003年休庭期

 

1. 有關按照實務指示5.1第3段的指引編入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的訴訟,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若與訟各方在獲得許可將案件排期時,向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表示他們同意在2003年休庭期內進行聆訊,或在編定聆訊日期時,向負責排期的人員表示他們有此協議,則上述訴訟或法律程序均可排期在2003年休庭期內進行聆訊。

2. 本實務指示即時生效。

 

日期:2003年5月15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