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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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8.2

(中譯本)

高等法院休庭期可處理的事務

 

 

1. 法庭於休庭期可發出下列各類申請書及命令訴訟各方須就有關申請出席法庭聆訊-

 

(1) 於法官席前:

(a) 要求發出禁制令/強制令;
   
(b) 要求交付羈押;
   
(c) 要求對海事司法管轄權範圍 内的船隻進行評估及銷售;
   
(d) 在休庭期期間可發出的非正審申請書,而訴訟各方須就該申請出席於聆案官席前;
   
(e) 由聆案官轉交法官處理的申請;及
   
(f) 就聆案官法庭所處理有關下述第(3)分段内的申請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2) 於專責處理公司及破產事宜的法官席前:

(a) 於每週首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進行的各方有爭議的清盤呈請或破產呈請聆訊;
     
(b) 於法官席前申請擱置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聆訊;
     
(c) 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82條或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2條發出認可令;
     
(d) 要求發出禁制令/強制令;
     
(e) 要求委任臨時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或要求保護資產或保留身分;
     
(f) 關於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及資本贖回儲備基金的削減及股份溢價帳目事宜;及
     
(g) 要求獲得許可展開訴訟或提出抗辯或嘗試達成妥協。

(3) 於聆案官席前:

(a) 要求撤銷令狀或判決;
(b) 要求撤銷司法管轄權有問題的令狀或送達;
(c) 要求重新發出令狀;
(d) 要求獲得許可發出令狀並將之送達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外的地方;
(e) 要求文件採用替代送達方式;
(f) 要求中期付款;
     
(g) 要求提供詳情(如傳票是根據第14號命令發出的);
(h) 要求給予時間(如案件屬“互爭權利訴訟”,或狀書須在休庭期内送達);
(i) 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86條延展時限;
(j) 要求在雙方同意下擱置法律程序;
(k) 要求根據第14號命令作出判決;
(l) 要求法庭給予許可登錄判決;
(m) 要求法庭在雙方同意下作出命令;
(n) 要求法庭批准案中各方對未成年人作出和解安排;
(o) 在雙方均同意“損害賠償評估”可在休庭期處理的情況下,要求法庭作出“損害賠償評估”;
(p) 互爭權利的訴訟;
(q) 在案件獲判後,要求法庭發放款項;
(r) 要求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
(s) 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
(t) 要求法庭就沒收給予寬免;
(u) 要求撤銷待決的訟案;
(v) 要求評定訟費;
(w) 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上訴;
(x) 在海事訴訟中,要求扣押或發還船隻或貨物及處理任何與船員有關的事宜;
(y) 在公司清盤程序中:
(i) 在雙方並無爭議的情況下,申請清盤令;
(ii) 要求就公司清盤事宜委任清盤人及/或成立審查委員會;及
(iii) 要求發出拘捕令;
(z) 在破產程序中:
(i) 在各方並無爭議的情況下,申請破產令;
(ii) 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20A 條發出臨時命令;
(iii) 要求成立債權人委員會或委任受託人;
(iv) 下令轉寄郵件;
(v) 要求發出拘捕令;
(vi) 要求給予法定免除或解除;
(vii) 提出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的申請;
(viii) 要求廢止破產令;及
(ix) 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2條發出認可令。

2. 除第1段所列類別的事務外,如訴訟各方在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席前排期時或於排期主任編定聆訊日期時,一致表明同意將下列事宜編排在休庭期審理的話,下列事宜亦可編排在休庭期審理:

(a) 已獲法庭根據實務指示5.1第3段編入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的訴訟,及

(b) 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

3. 如果任何一方認爲還有其他的申請需要法官即時處理或盡快處理,可向聆案官申請許可,以便在休庭期進行訴訟。申請可以口頭方式或呈交證明書的方式作出,證明書必須經由大律師簽署(如果申請人沒有延聘大律師處理該項申請,則由律師簽署)。

4. 本實務指示取代現時的實務指示8.2、8.2A及8.2B,並即時生效。

日期:2006年4月24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