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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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7.1

(中譯本)

藉令狀展開的訴訟 - 流動及定期審訊表

 

1. 法庭在聆訊“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時,會把所有藉一般傳訊令狀展開的訴訟編入流動或定期審訊表排期候審,但已編入或轉往商業案件或建築案件審訊表的訴訟則除外。

2. 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只會在考慮過估計審訊所需時間或因為其他很好的理由,認為案件適宜編入定期審訊表,才會把它編入該表。如任何一方欲提出一些很好的理由供法庭考慮,必須在聆訊“要求作指示的傳票”前,入禀誓章述明有關理由。

3. 流動審訊表
(a) 每月的最後一天,法庭會把所有預計會在未來一個月內進行審訊的案件,以一覽表列出,並張貼在高等法院地下G134室外的告示版上 “待審案件一覽表”
(b) 逢星期三,法庭會把“待審案件一覽表”內一些預計會在隨後的一個星期內進行審訊的案件,同樣以一覽表列出 “備審案件一覽表”。
(c) 法庭會按審訊所需時間及法官人手, 盡可能按“備審案件一覽表”上案件的先後次序編排聆訊時間。
(d) 每日下午4時前,法庭會把所有編排在翌日進行聆訊的案件列出, 並張貼在高等法院地下和一樓的告示版上。
(e) 法庭會在公布“備審案件一覽表”當日,郵寄一份一覽表副本給所有備審案件的訴訟各方或其紀錄在案的代表律師。其實,如案件已編入流動審訊表,訴訟各方或其代表律師均有責任留意流動審訊表的最新變動,並隨時作好開審準備。

 

4. 定期審訊表
(a) 法庭書記會通知各方在指定日期出庭,以便為案件編定審訊日期。
(b) 如編定的審訊日期有任何更改,法庭書記會盡快通知各方。

 

5. 一般事務
(a) 法庭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進行聆訊後無論任何時間,訟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將訟案由某一審訊表轉往另一審訊表、申請排期聆訊、申請把聆訊編於某個指定日期、或申請更改原先編定的日期。
(b) 上述申請須藉傳票提出,並須向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或該訟案所屬案件類別(商業案件或建築案件審訊表)的專責法官提出,申請人還須至少提早一整天通知其他各方。
(c) 申請人須提交一份誓章來支持他的申請。誓章內應述明他提出申請的依據。
(d) 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 或商業案件或建築案件審訊表的專責法官,於聆訊有關申請後,會因應情況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命令。
(e) 法庭雖曾下令,排期時須先行諮詢已獲委聘的大律師或將獲委聘的大律師,但法庭只會在不影響法院的聆訊時間表的大前題下,盡量遷就大律師的時間;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或法庭書記為案件排期時,無須先得到該案的雙方大律師同意。
(f) 訟案一經列入“備審案件一覽表”後,法庭便不會就該案作出本段所述的命令,但情況特殊者則屬例外。

其他訟案

6. 所有並非藉一般傳訊令狀展開的訟案或事宜,將一律視作已編入定期審訊表處理,因此,本文第4及第5(a)至(e)段的指示適用於這些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