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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6.2 |
(中譯本) |
針對仲裁裁決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341章《仲裁條例》第23(2)條,就仲裁裁決提出上訴而呈交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必須附有一份扼要的陳述書,以數目分段,述明申請人依據甚麼理由,認為仲裁庭在法律上犯了錯。申請人亦須註明每項聲稱錯處出自裁決及裁決理由書的哪段哪節。申請人將上訴動議通知書送交對方和存檔於法庭時,必須夾附裁決、裁決理由書(作為裁決的一部分)、和所有在裁決理由書中指明納入其中的文件副本。如上訴只涉及裁決及其理由的一小部分,申請人只須將該裁決及裁決理由書中的有關部分,連同上訴動議通知書一併呈交法庭。
2. 如答辯人認為,法庭應根據某些在裁決及裁決理由書內沒有提及或沒有充分說明的理由,維持裁決內的判決,答辯人須於已編定的上訴許可申請辯論的聆訊日期前最少兩整天,向申請人及法庭遞交一份扼要的陳述書,述明答辯人所持的理由。陳述書須以數目分段,並在適當地方註明裁決及裁決理由書中的相關段節。
3. 任何人士在遞交上文第1及第2段所指的陳述書時,均應在書內列明擬援引的案例。如所援引的案例並非來自下述法律彙報:《香港法律彙報》(Hong Kong Law Reports),《法律彙報》(Law Reports),《每週法律彙報》(Weekly Law Reports),《全英格蘭法律彙報》(All England Law Reports),《勞埃德法律彙報》(Lloyd's Law Reports)或《英格蘭彙報》(English Reports),申請人或答辯人應同時附上該案例的副本。
4. 如申請人認為裁決所帶出的法律問題涉及一項非一次過的合約條款或事件,須以誓章述明他根據甚麼事實提出上述說法,並將誓章呈遞法庭,和將誓章連同上訴動議通知書一併送交答辯人。答辯人如欲駁斥申請人的說法,須於已編定的辯論聆訊日期前最少兩整天,將一份述明他所根據的事實的誓章送交申請人和呈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