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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5.9 |
(中譯本) |
供區域法院審訊用的狀書
1. 供主審法官使用的狀書冊內,往往都載有不必要的資料。
2. 律師祇應將那些與審訊有關的狀書載於文件冊內,這些文件包括經修訂的申索詳情書、經修訂的答辯書和經修訂的答覆書,至於之前未經修訂的文件則不應加插在內。
3. 如雙方均有律師代表,各律師行不宜各自呈交文件冊,因為這樣做會虛耗與訟各方的訟費,而又對主審法官沒有什麼幫助。
4. 倘若雙方均有律師代表,雙方必須將一份經雙方同意,並已編上頁碼的文件冊(內附各文件的副本一份)呈交主審法官。至於呈交文件冊的時間方面,“定期審訊表”上的案件是於聆訊日前至少兩天呈交,而“流動審訊表”上的案件則於聆訊臨開展的時候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