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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5.8 |
(中譯本) |
1. 傳票格式
《高等法院規則》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所規定的傳票格式,是與訟各方必須採用的。一般而言,表格8(普通表格)均會適用。表格10(速辦表格)和表格11(“單方面”表格)祇在有關規則或其他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該等表格是可用或必用的,才應採用。錯用表格可令法律程序受到延誤,傳票被撤銷,還會增加訟費。
2. 聆訊
(a) 原訴傳票的與訟各方按照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於編定日期進行的聆訊,乃是由一名法官在內庭進行的首次聆訊,旨在讓法官向各方作出指示,引導他們應如何進行以後的法律程序。不過,法官仍然可以憑着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因應案件的需要而在這次聆訊中把該原訴傳票的事一併處理。
(b) 將來,所有原訴傳票的初次聆訊均會編排在星期二上午(如情況需要,或會編排在其他日子的上午)9時30分,由負責這些傳票的法官處理。
(c) 一些旨在讓各方聽取法庭指示的聆訊,不論是初次或是其後任何一次的聆訊,在以下情況是可予取消的:與訟各方在大家同意下,在該聆訊日期前至少兩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向法庭申請排期進行正式聆訊,而法官相信與訟各方已不再需要法庭的指示,申請書上又寫明估計聆訊所需的時間,那麼,原訂的聆訊日期可予取消。
3. 此實務指示不適用於由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負責聆訊的傳票。
4. 此實務指示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