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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5.6 |
(中譯本) |
審訊時所需的文件
1. 在需要進行審訊的案件中,如果各方打算向主審法官呈交一些文件,各方的律師均有責任就呈交哪些文件嘗試達成共識,和準備一份活頁的文件冊呈交法庭。文件冊的準備工作不可因一方拒絕合作而有所拖延。原告人的律師應盡早提議該份文件冊應包括甚麼文件,以便被告人有充份的時間考慮。即使各方未能及時達成共識,原告人的律師仍須開始著手準備文件冊。其他的文件可以在有需要時加插在內。
附加的文件應以“88 - 1, 88 - 2, 88 - 3"的數字編號,而非以字母排列。
文件冊內不應載有一些不甚可能會在審訊中提及的文件。如果審訊期間突然發覺有些文件與訴訟有關,這些文件可以加插在文件冊中。
2. 在很多訴訟中,一個可取的做法是把那些與案中爭端有關而各方又將會於聆訊時提及的核心文件收納在一份小文件冊中。經各方協議同意的文件冊的頁數若超過100頁,則各方必須準備上述的小文件冊。
3. 人們對已獲各方同意的文件冊中的文件的真偽,往往都會產生疑問。各方應參看第27號命令第4條規則。根據該條規則的規定,實際上,已列於文件清單內的文件大多數都會被視為真確。當各方就文件冊達成共識時,必須清楚說明並在文件冊頭版註明:
(a) 哪些文件是被視為真確的;或(如該等文件由於某些緣故而沒有列在清單上)哪些文件是各方同意是真確的;或
(b) 哪些文件是各方同意祇是將其納入文件冊內的;又或
(c) 哪些文件更是各方同意用作證據證明其內容是真實的(各方仍可就證據份量的輕重向法庭陳詞)。
無論何時,與訟人都可以既同意將一份文件收納在文件冊中作為證據以證明其內容的真實性,而又同時保留權利,以文件與訴訟無關為由,質疑文件作為證據之可接納性。
4. 呈交主審法官審閱的文件冊內的文件必須:
(a) 釘裝牢固(但不可用釘書機);
(b) 按照時間先後次序由最早的開始排列;
(c) 順序編上頁碼;及
(d) 全部字體都清楚易辨,且是容易辨識的(如有需要,應把文件打印出來)。
判詞和證供的謄本不應與其他文件釘裝在一起。
5. 經各方同意的文件冊最遲必須在聆訊日期前三整天呈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