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索引] [搜尋] [英文] [說明]

實務指示 5.5

(中譯本)

案例典據的呈交

 

1. 本實務指示適用於所有在上訴法庭、合議庭、高等法院法官或聆案官席前聆訊的案件。

2. 與訟各方或其律師須擬備一份“案例典據一覽表”,列明他們打算引用的案例典據,且須在聆訊前盡早將一覽表遞交法庭書記和另一方(或其律師)。如果聆訊在上訴法庭或合議庭進行,此一覽表必須於聆訊前至少兩整天(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遞交。倘若聆訊在高等法院法官或聆案官席前進行,此一覽表必須於聆訊前一天正午12時前遞交。

3. 若案件在上訴法庭進行聆訊,此一覽表須以一式三份的方式遞交。

4. 此一覽表應列明與訟人將會引用的所有《法律匯報》、學術書籍、文章、法律條例和法院規則之參考索引。一覽表應註明學術書籍的版本,並盡可能寫明頁數,亦應註明條例的章節。

5. 為了避免產生任何疑問,現再向法律執業人士說明,如果他們打算引用的案例是在《法律匯報》內已有刊載的,他們便應只引述《法律匯報》。唯有在《法律匯報》沒有刊載該案例的情況下,他們才應引用其他的法律報告或刊物。如果大律師認為其他報告比《法律匯報》更適宜引用,他們應準備好將該案例在《法律匯報》中的索引提供給法庭參考。

6. 如果任何一方擬引用未經報導的判例,便須夾附一份判例副本在上述第2段所提及的一覽表中。

7. 如果上述一覽表中所列的某本案例典據,法院的圖書館藏有至少三本,法庭的書記會安排提供這些典據給法庭使用。如果法院的圖書館藏有的冊數少於三本,則有關人員會將有關資料影印,並將副本交給法庭以供聆訊時使用。因此,各方提供給法庭書記的案例典據一覽表應盡量清楚列明他們需要參照的章節段落。

8. 如果法院圖書館沒有一覽表中所列的案例典據,法庭書記會通知與訟人或其律師。之後,該與訟人或其律師便有責任在聆訊時按所需數目提供影印本給法庭(如訴訟程序是在上訴法庭進行,應提供三份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