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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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5.2

(中譯本)

在原訟法庭排期審訊

 

律師若要把民事訴訟在原訟法庭排期審訊,必須以下開形式提供詳情:

原訟法庭

司法管轄權

原告人

被告人

申請排期審訊

(1) 於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發出的指令中,預計審訊所需的時間為____ 天。
(2) 預計審訊所需的時間維持不變/因下列理由,有所改變。
(3) 預期原告人會傳召 名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會傳召_____名證人出庭作證。
(4) 以下不尋常的因素可能使本案的聆訊時間延長。
(5) 與訟各方或其代表律師已經就審訊所需的時間交換意見,對審訊所需的時間大家意見一致/意見分歧。*
(6) 現預計本案審訊需時_____ 天。+
(7) 現依據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於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的頒令,將本訴訟排期,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由法官審理,特此通知。
___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

 

 

原告人律師

* 若意見有分歧,須列明分歧的詳情。

+ 律師須注意高等法院第34號命令第8(2)條規則的規定:

任何訴訟若已登錄在審訊表(任何審訊表)內,而與訟各方正進行和解或相當可能會達成和解,又或原先估計的審訊時間可能有變,則與訟各方均有責任立刻把所有有關資料通知負責該審訊表的人員。如該宗訴訟已經和解或撤回,與訟各方均有責任立刻通知該名人員,並採取所需步驟將有關紀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