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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5.2 |
(中譯本) |
在原訟法庭排期審訊
律師若要把民事訴訟在原訟法庭排期審訊,必須以下開形式提供詳情:
原訟法庭
司法管轄權
原告人
對
被告人 申請排期審訊
(1) 於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發出的指令中,預計審訊所需的時間為____ 天。 (2) 預計審訊所需的時間維持不變/因下列理由,有所改變。 (3) 預期原告人會傳召 名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會傳召_____名證人出庭作證。 (4) 以下不尋常的因素可能使本案的聆訊時間延長。 (5) 與訟各方或其代表律師已經就審訊所需的時間交換意見,對審訊所需的時間大家意見一致/意見分歧。* (6) 現預計本案審訊需時_____ 天。+ (7) 現依據排期聆案官/排期法官於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的頒令,將本訴訟排期,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由法官審理,特此通知。 ___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
原告人律師
* 若意見有分歧,須列明分歧的詳情。
+ 律師須注意高等法院第34號命令第8(2)條規則的規定:
任何訴訟若已登錄在審訊表(任何審訊表)內,而與訟各方正進行和解或相當可能會達成和解,又或原先估計的審訊時間可能有變,則與訟各方均有責任立刻把所有有關資料通知負責該審訊表的人員。如該宗訴訟已經和解或撤回,與訟各方均有責任立刻通知該名人員,並採取所需步驟將有關紀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