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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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4.3

(中譯本)

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件

判案書的發下

 

1. 現時,在上訴法庭刑事案件中,押後的判決一般會由法庭宣讀而非發下,耗費了大量司法時間,而律師及大律師的出席,更增加了法律訟費。因此,在將來,除非法庭認為有需要宣讀判決,否則,上訴法庭刑事案件的押後判決將會由法庭發下,而非宣讀。

2. 大律師或律師毋須在判決發下當天出庭。受羈押的被告人會由有關機構帶到法庭,而獲准保釋的被告人則須自行出庭應訊。他們會在庭上獲發一份判案書。如果判案書並非以被告人熟悉的語言書寫而成,法庭會提供傳譯員為被告人口頭翻譯有關判案書。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如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服務,則為法律援助署)及律政司均會獲發判案書副本。

3. 法庭亦會向索取判案書的其他人士提供判案書副本。

4. 儘管實務指示2.2第3段另有規定,現指示:如判案書乃根據本實務指示發下,任何以“判決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理由而向上訴法庭要求發出證明書的申請,均須在該案的判案書發下後7天內提出。

5.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1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