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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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4.2

(中譯本)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刑事上訴

 

第I部 - 上訴的標題

1. 所有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其標題均與案件在原訟法庭審理時的標題相同。

2. 第(1)段意指無論控方在上訴時身為上訴人還是答辯人,其名稱亦須列於標題首位,並且仍須稱為控方。

3. 無論香港特別行政區身為上訴人或答辯人,其名稱亦須列於標題首位。

 

第II部 - 程序

4. 初步理由

如案件存在“合理”上訴理由,曾出席原審的律師或大律師(如有的話)須向當事人分析上訴的獲勝機會,他應可在案件初審完畢後即時擬備上訴的“初步理由書”,而無須等待法庭提供證詞、案件總結、判決理由或判刑理由的紀錄謄本;他同時須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提交上訴所需的通知書的事宜。這份理由書稱為“初步理由書”,以便與“完備理由書”有所識別。“初步理由書”須由其草擬人簽署,並隨“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一併提交。

如當事人本身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又沒有向律師或大律師尋求意見,而在上訴期限內(上訴可以針對判罪或判刑)又沒有延聘律師,懲教署人員會向該名當事人提供上訴所需表格,並代為呈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5. 律師或大律師在擬備上訴理由時,有責任確保:

(a) (i) 他提交這些上訴理由,是因為他自己相信這些理由都是有辯論餘地的,而不是只為了遷就上訴人的意願才這樣做;
(ii) 他所提交的理由必須為“合理的”,即是說,那些理由確有機會令上訴成功;
(iii) 他所提交的理由有口頭辯論支持,且已逐項列出;及
(iv) 他所提交的理由經過謹慎處理;其內容亦正確無誤。
(b) 如上訴理由僅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這並不足夠。雖然無律師代表的申請人會獲得較為寬容的對待,但這樣的理由可能會令致申請無效。
(c) 如欲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不論針對判罪或判刑),申請人須親自宣誓一份誓章,詳細述明申請理由,連同申請書一併送交存檔。

6. 上訴文件

(a) 申請人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了“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後,上訴案書記會隨即向法官書記索取有關案件的“上訴文件冊”。
“上訴文件冊”包括
(i) 如屬原訟法庭案件 公訴書,案件總結的紀錄謄本,裁決的速記紀錄及犯罪紀錄(如有的話),又如情況適宜的話,還須附上判刑時的法庭紀錄謄本及法官曾命令製備的所有報告;
(ii) 如屬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書,案件事實摘要,犯罪紀錄,裁決理由或(如情況適宜的話)判刑理由,及法官曾命令製備的所有報告;及
(iii) 在所有案件中,曾在審訊期間提交的“經各方同意的案情”。
(b) 法庭書記會把上訴文件冊的副本送交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或(如申請人已申請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律政司司長,並會向一位上訴法庭法官呈交一套文件冊,以待他發出指示。如果“給予指示的法官”認為需要額外文件,他會作出適當指示,而法庭書記則會安排提交事宜,並負責送交與訟各方。
(c) 如申請人或其法律顧問或律政司司長認為需要額外文件,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時應註明其申請須交由法庭書記辨理;申請書內須清楚列明需要哪些文件,並詳細解釋理由。法庭書記會將申請轉交“給予指示的法官”處理。
(d) 要求額外文件的一方須清楚緊記,申請紀錄謄本不但費用昂貴,而且準備需時,所以他們只應索取謄本中有助他們就“初步理由”作出辯論的部份。
如在上訴理由書還未完備之前發現需要額外文件,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
以上各項指示亦適用於文件證據。
(e)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署長在收到他所要求的部份紀錄謄本或額外文件後,須立即將這些文件轉交大律師,並委託他把上訴理由“完備”。完成後,律師須把大律師擬好和簽妥的“完備的理由書”送交法庭書記及律政司司長,並把一份副本交予申請人。

7. 完備的理由

(a) 一份完備的上訴理由書,其內容應包括每項理由的以下資料:
(i) 與該項理由有關的段落在紀錄謄本的哪段哪行(如有標明);
(ii) 大律師打算援引的所有典據的出處;及
(iii) 法庭需要參閱的每份文件的可供識別名稱,如證物編號等。
(b) “完備的理由書”的作用是把所有上訴理由合併於一份文件內。如有需要修訂或更改理由書的內容,上訴人應準備另一份名為“經修訂的完備的理由書”的文件,用紅筆把修訂或更改之處劃上底線,然後送交存檔以取代原本的“完備的理由書”。各方在聆訊中辯論時,即以這份上訴理由為準。
(c) 在“完備的理由書”送交存檔之前,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署長應先行向雙方大律師徵詢預計聆訊所需時間。在“完備的理由書”送交存檔時,應把雙方都同意的預計時間(如雙方意見一致的話),通知法庭書記。如與訟各方的預計時間有差別,亦須通知法庭書記。
(d) 如任何一方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須以另一份通知書提出申請。

8. 典據一覽表

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須於聆訊日期兩整天前,分別向法庭書記提交一份他們打算在聆訊時援引的典據一覽表,一覽表不可以傳真方式提交。雙方亦須同時互相交換典據一覽表。

9. 一般事宜

(a) 申請人及其法律代表在處理申請時須以勤快態度辦事,並盡量避免延誤。不當的延誤可被視為有關大律師或律師的失職。

(b) 所有申請均由“給予指示的法官”監察,以確保各項程序能盡快進行;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會不時發出指示。在“完備的理由書”送交存檔後(或如果上訴人沒有在指定時限內把“完備的理由書”送交存檔),“給予指示的法官”會在有需要時,就兩個問題,即准予作口頭辯論的時間和書面辯論的提交,發出指示。在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中,只有遇上特別複雜的申請時,法官才會就書面辯論發出指示。

(c) 在任何申請中,如申請人或答辯人(本人或其代表)發送任何書信給法庭書記辦事處,必須同時把一份副本送交對方。

10. 提訊

“給予指示的法官”會按需要把刑事上訴案件編排於逢星期一上午十時作提訊。如有律師欲向法庭要求給予指示,可向法庭書記申請排期提訊。如訴訟各方認為法庭准予作口頭辯論的時間不足,他們必須排期提訊,才可向法庭提出他們的要求。

11.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亦可行使上述“給予指示的法官”所行使的權力。

12. 本實務指示合併及取代現有的實務指示10.7,10.8,10.9及10.11。

13.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起生效。

 

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