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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4.1 |
(中譯本) |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
第I部 - 一般事項
1. 本實務指示旨在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全面指引,因此,本指示取代所有現有與民事上訴有關的實務指示,即5.1、5.2、5.3及5.4。
2. 司法機構會委派一人負責監察涉及上訴法庭民事案件處理的事項和(特別是)監察本實務指示的實施。這位負責人就是司法常務官(或是一位不時由首席法官任命出任此職位的聆案官),以下稱他為“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他的工作是受首席法官監督的。初步來說,首席法官已任命聆案官朱芬齡女士為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
3. 本指示以下各部分所處理的事項為:
第II部 - 上訴案件的標題
第III部 - 上訴案件的排期
第IV部 - 文件呈交
第V部 - 辯論概要
第VI部 - 案件管理
第VII部 - 經各方同意撤銷上訴
第VIII部 - 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
4. 如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上訴法庭法官在個別案件中曾作出一些具體指引,則無論本實務指示有何規定,都必須以該等具體指引為準。
5. 由於本實務指示是重新制訂的,預期在它付諸實施後,可能仍然有些地方需要改善。歡迎任何人士向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提出有助改善本指引的意見或建議。
6.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生效。
第II部 - 上訴案件的標題
7. 在任何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請或上訴的案件標題中,應繼續沿用同案在原訟法庭中對與訟各方的稱謂。(案件標題毋須再用“申請人”,“上訴人”或“答辯人”這些稱謂。經驗顯示提述“申請人/答辯人”,“答辯人/上訴人”等除了使人混淆之外,並無好處。)
第III部 - 上訴案件的排期
8. 上訴法庭會有三個民事上訴案件聆訊表:(a) 最終上訴聆訊表(請參閱第59號命令第4(1) (c))條規則); (b) 非正審上訴聆訊表(請參閱第59號命令第4(1) (a))條規則);及 (c) 申請事宜聆訊表。這些聆訊表,都可顧名思義。(如有人在公司清盤事項或破產事項中,不服法官所作的命令或決定而提出上訴,即使是最終上訴,只要他的代表律師能出具“急待處理證明書”,他的上訴便可列入“非正審上訴聆訊表”中排期聆訊。)
9. 如有人想排期聆訊其申請或上訴,他應向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司法常務官會指示法庭書記因應其申請或上訴所屬的聆訊表的排期情況而編排一個最早的聆訊日期。申請排期聆訊的人士必須在其申請文件內寫上他估計聆訊所需的時間。
10. 如有人在一宗申請或上訴已編定聆訊日期後,想更改或撤銷該聆訊日期,他應向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司法常務官可視乎需要把這些申請部份或全部轉交上訴法庭由一位法官單獨處理。為防有人濫用這個新排期制度,任何基於大律師不方便或沒有檔期而提出的申請都必須由延聘他的律師行出具證明書支持這申請。證明書中須述明為何不能另聘大律師,和律師行已告知當事人該項申請可引致上訴聆訊受到延誤。
11. 如與訟各方已達成和解或妥協,因而毋須繼續聆訊,或如果出現一些突發情況以至原先估計的聆訊時間可能有變,則各方須儘早通知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有關事項可先行以口頭通知,然後再去信確認。
第IV部 - 文件呈交
12. 當上訴法庭處理申請或上訴案件時,很多在下級法院檔案的文件已與上訴無關。與訟各方須小心確保他們呈交上訴法庭的資料,全部都是法庭在為有關爭論點作出裁決前必須閱讀的。同時,他們的代表律師還有責任使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信納他們沒有呈交一些與上訴無關的文件。如與訟各方製備的文件冊中有既不用看,也不須參照,又與上訴所爭議的問題無關的,則所涉的費用和勞力是枉費的。各方須知法庭有權作出“虛耗訟費令”和有權指示評定訟費的聆案官拒絕批准任何一方收取不必要的影印費用。
13. 如上訴人準備向上訴法庭呈交的文件冊頁數超過500頁,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必須製備一份“核心文件冊”,並按需要製備足夠冊數呈交法庭;這份文件冊內所載的應該是上訴案中最重要的文件。
“核心文件冊”必須包括原本案件的判案書、上訴通知書、上訴人要求推翻的命令、下級法院所作的其他命令(如與上訴有關)、及答辯人通知書(如有的話)。至於曾在下級法院用作證據的文件,則只有對上訴很重要的,即那些用以支持上訴(或反對上訴)的,而且是法庭必須在聆訊前先行參閱的,或在口頭辯論過程中很可能需要參照的,才可納入該文件冊內,“核心文件冊”應該只載有合乎以上準則的必要資料,其他的一概不應納入冊內。
“核心文件冊”的文件(包括部分是初審文件冊中亦有的文件)必須循下述方式另行以連續編號標明頁碼;不過,初審時所標頁碼仍須清晰可見。
14. 為文件冊編頁碼時,不應只是每份文件給一個號碼,而是必須每頁編一個頁碼,還要頁頁不同和順序編配,以文件冊最前那頁為第一頁,一直編配至最後一頁。其他的編號方式,如1.1, 1.2或2A, 2B等都不能用。製備文件冊時必須小心,以避免事後需要在頁間加插遺漏了的文件。頁碼應標於每頁的右下角。如果文件多至不能以一個文件夾全數載入,每一個文件夾或文件冊都應以一個英文字母為標記(第一冊編為文件冊A),而內裡文件的頁碼編排方式應該是連續和順序的從一個文件冊到下一個文件冊一直編排下去,所以文件冊B及隨後的文件冊內的文件不應又再從第一頁開始。
15. 文件冊內必須有索引列出每一份文件的名稱和頁碼。同一類的文件,例如書信之類,可以給予一個總稱而列為索引其中一項,不必每一封信都分別列出,但如果某封書信或某份文件對該案特別重要,則應在索引中另行列出,以引起讀者注意。特別是當法庭處理上訴和司法覆核程序中的申請時,任何導致原審法庭作出原來決定的書信或文件,都必須在索引中以不同項目逐一列出(無論它是否誓章中夾附的證物)。如果文件總數超過一個文件夾或文件冊,只須編寫一份包括所有文件在內的索引,並將它編排於文件冊A的最前頭,而不必為每一文件夾或文件冊都編製一份索引。
16. 所有文件(除謄本外)必須以大型活頁夾或普通活頁夾裝訂,但不能裝得太滿(不應超過250頁)並須小心確保文件夾內金屬環可緊密合攏,方便讀者翻閱文件。如果整套文件用了多於一個文件夾來訂裝,則每一文件夾的書脊都應顯著地標明文件冊A、文件冊B等。謄本須以另一文件冊呈交。
17. 所有文件必須清晰可讀。尤其是要小心確保每一頁都沒有因為經過複印而失去邊緣的資料或因為裝訂而使內容難以辨讀。如發覺某些文件無法影印足夠副本,又或某些文件是手稿,難以辨讀,則應把該份文件打印出來再加插於文件冊的適當位置。
18. 儘管法庭已指示把一項“要求法庭准許提交進一步證據”的申請與同案的上訴正審編排在同一時間聆訊,但是上訴人仍須就該項申請另備文件冊呈交,以便法庭易於把“進一步證據”與已經在下級法庭呈堂的證據分辨開來。
19. 法庭將嚴格執行文件呈交時限,與訟各方必須準時呈交文件,除非有充份的理由得到法庭批准延期,則當別論。根據第59號命令第9(1)條規則的現行規定,呈交文件的時限為“不遲於上訴排期聆訊日之前7天”;雖然目前這條規則尚未修訂,但是如果訴訟各方都能夠在“不遲於上訴排期聆訊日之前14天”把文件交妥,本《實務指示》便可運作得更有效率。上訴人或其代表律師應預早展開製備文件冊的工作。如果因為他們沒有預早展開製備文件冊的工作以致未能在指定時限內呈交文件,法庭通常不會准予延長時限。
20. 如果律師把文件呈交的工作轉授給律師行裡職位較低的職員,該名律師必須給予該名職員詳細的指示使他明白法庭的要求;該名職員亦必須能夠確保自己的工作達到這要求。負責該案的律師在文件呈交法庭前,必須親自查收並令其本人信納所有文件都已準備就緒。
第V部 - 辯論概要
21. 任何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或交相上訴)或申請,都必須向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呈交一份支持他上訴或申請的辯論概要及一份典據一覽表,呈交期限為該宗申請或上訴將要聆訊的那周之前七天。在此期限之後呈交的辯論概要,由於法庭無法先行閱讀,因此完全不能發揮它唯一的應有作用。如果上訴人或交相上訴人沒有如期呈交辯論概要,法庭可把有關案件從案件審訊表中剔出,另定聆訊日期,並可頒令使應當為此負責的人支付有關訟費。另一方面,如果答辯人有意向法庭呈交辯論概要及典據一覽表,期限為有關申請或上訴的聆訊日期前兩天。
| 22. | (a) | 辯論概要的作用是指出及撮述要點,而不是把要點詳盡地在紙上辯論(如果有此需要,法庭會指示與訟各方提交書面陳詞)。所以辯論概要應盡可能簡潔。上訴人在辯論概要中應首先簡短地說出在下級法庭所審理的是甚麼案件;接着同樣簡短地說出該案一些有助解決上訴中提出的爭論點的事實;及扼要地說出這些爭論點是甚麼(不可以祇是逐一覆述下級法庭在法律及事實兩方面的裁斷,接着千篇一律地只說法官裁斷錯誤);然後應概述上訴人擬提出的觀點及就每一觀點簡短地述明有關論據。 |
| (b) | 上訴人若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上訴,他所呈交的辯論概要,通常不應超過10頁紙;上訴人若是基於“事實裁斷”而提出上訴,則辯論概要不應超過15頁紙。與訟各方不應假定審訊時間越長,辯論概要的篇幅便也應該越長;而以非正審上訴或需時較短的最終上訴來說,一份遠少於10頁紙的辯論概要應已足夠讓上訴人把有關觀點清楚地表達。 | |
| (c) | 上訴人若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上訴,他所呈交的辯論概要應說明上訴人的觀點和列出上訴人所引用的主要典據或具支持作用的典據,並寫明有關原則所在的頁碼,以便法庭參照。 | |
| (d) | 上訴人若是基於“事實裁斷”而提出上訴,他所呈交的辯論概要應簡要述明上訴人根據甚麼理由認為上訴法庭有權干預該項事實的裁斷,並標明有關紀錄是在法庭錄音謄本或法庭證詞紀錄中哪些段落,以便法庭參照。 | |
| (e) | 辯論概要應連同一份依時序的案中大事表一併呈交,表內應標明與這些大事有關的文件可見於原案文件冊或上訴案文件冊中哪幾頁,以便法庭參照。案中大事表必須為一份獨立文件,方便法庭把它與其他文件一起互相對照。 |
第VI部 - 案件管理
23. 上訴排期後,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可隨時考慮行使《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9(3)及(4)條規則所授予的權力,就上訴時須交出的文件、提交該等文件的方式及與上訴有關的其他事宜,作出一些他認為最有助於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地處理該上訴的指示。
24. 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在作出這些指示前,可先向將會負責主理該上訴案件的上訴法庭副庭長或上訴法庭法官徵詢意見。
25. 這些指示可用書面或聆訊方式通知與訟各方;如情況適宜用聆訊方式的話,聆訊將會安排在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上述上訴法庭副庭長或上訴法庭法官席前舉行。
26. 司法常務官還可就各方在進行口頭辯論時可用多少時間,給予適當指示。
第VII部 - 在同意下撤銷上訴
27. 如上訴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除外)不欲繼續進行上訴,可提交一份經由其代表律師簽署的請求書,述明他希望法庭撤銷其上訴。在此情況下,只要該份請求書再經一位上訴法庭法官簡簽,法庭便會撤銷該項上訴兼判上訴人支付訟費,並把上訴的排期取消。
28. 如上訴人希望法庭撤銷該上訴,但卻希望無須支付訟費,他必須在請求書內夾附一份經由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簽署的同意書,述明答辯人同意法庭撤銷該上訴兼判上訴人無須支付訟費。在此情況下,只要該份請求書再經一位上訴法庭法官簡簽,法庭便會撤銷該項上訴,並把上訴的排期取消。
29. 如任何一方並無代表律師紀錄在案,則所有上述請求書或同意書均須由該當事人親自簽署。
30. 所有為撤銷上訴而提出的其他申請,以及所有要求法庭頒下同意令以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命令的申請,都會排期在庭上處理。
第VIII部 - 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
31. 所有申請及上訴,如涉及無律師代表的申請人或上訴人或答辯人,都會首先排期在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初步指示聆訊”。司法常務官會在該聆訊中行使《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9(3)及(4)條規則所授予的權力,就上訴時須交出的文件、提交該等文件的方式及與上訴有關的其他事宜,作出一些他認為最有助於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地處理上訴的指示。
32. 所有申請或上訴,都必須待上述指示發出後,而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又已證明該等指示已獲遵從,才會排期在上訴法庭或任何上訴法庭法官席前處理。
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