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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26.1 |
(中譯本) |
1. “行政訴訟審訊表”現已改稱為“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
2. 以下各類案件均屬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審訊表”)之列:
(a) 司法覆核的申請;
(b)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c) 選舉呈請;
(d) 來自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
(e)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爭議而需要法庭作出裁決的其他民事案件,而該等案件已獲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證明是適合轉移至此審訊表項下審理的。
所有編排在或轉移至此審訊表項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給予一個以“HCAL”為首的案件編號,例如
HCAL 123 of 1998(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123號)
3.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所有編排在或轉移至此審訊表項下審理的案件,包括此等案件的非正審申請在內,都會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法官審理。
4. 本實務指示於1998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