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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中譯本]
實務指示25.2
有關在內庭進行的非公開聆訊的報道
1. 內庭進行的非公開法律程序,是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法律程序。法律執業人士應注意實務指示25.1(日期為2005年5月31日)內有關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內庭聆訊的條文。
2. 對於任何在內庭進行的非公開法律程序(包括判案書),除非取得處理該法律程序的聆案官或法官授權,否則任何人也不得報道。如果聆案官或法官認為應把法律程序公開讓新聞界報道,或認為應把判案書發布,則應在宣布之前,讓與訟各方有機會就此事發表意見。
3. 本實務指示在2005年7月18日起生效,並取代舊有的實務指示25.1;該舊有實務指示25.1共有兩段,沒註明日期。
日期:2005年5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