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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24.1 |
(中譯本) |
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刊登報章公告、文件存檔
第I部 - 在法院登記處把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
1. 本部的指示旨在便利公眾人士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第4(1)(a)條規則查閱原訴法律程序的文件。
2. 若與訟一方打算到高等法院登記處把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的文件蓋上法院印章,則該方除了交付該份需要蓋上印章的文件外,還須向司法常務官遞交該份文件的複本一份。
第II部 - 刊登報章公告
3. 凡按法例、規則、規例等的規定,又或按法庭或審裁處的命令而需要在報章上刊登的公告,必須以該報章所用的語言登出,另有規定則作別論。
第III部 文件存檔
4. 為免產生疑問,所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而須向法院登記處存檔的文件,都必須由專人交付,不能以郵遞或傳真方式寄送。
5. 唯一不需要遵照上述規定而存檔的文件,就是送達認收書。送達認收書可用郵遞方式寄往法院登記處。
6. 本實務指示綜合及取代現見於第6.10頁、18.1頁及26.1頁的實務指示。
7.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生效。
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