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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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23.1

(中譯本)

受法院監護的未成年人

 

1. 在申請把兒童交由法院監護的每份原訴傳票上都必須註明:

“重要通知:如無法庭許可而把這傳票上所指的兒童帶離香港,則屬藐視法庭,可被判處監禁。”

2. 執業律師必須注意,當有理由相信受法院監護的兒童可能會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被帶離香港時,可通知入境事務處。入境事務處會按要求通知機場及港口的當值人員設法阻止該名受法院監護的兒童被帶離境。律師若想當局採取上述措施,須向入境事務處出示下列文件:

(a) 若有命令將該兒童判予法院監管,須出示該命令的文本一份,或

(b) 若法律程序已展開,但在法庭還未頒下監護令之前已出現上述緊急情況,則可用信件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該通知書須由有關法院的司法常務官或副司法常務官簽署。

3. 上文2(b)段所述的通知信,申請人可單方面向司法常務官或副司法常務官申請簽發。無論如何,法庭若有任何判令,申請人須盡速把該判令的文本一份遞交入境事務處。

4. 任何幼年人,在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6條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後,若由於《高等法院規則》第90號命令第2條規則的實施情況而終止受法院監護,而律師又曾把有關申請通知入境事務處,則律師須即時通知入境事務處該幼年人已終止受法院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