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22.1
商標條例(第43章)
1. 根據《商標條例》以原訴動議方式提出的法律程序,在第一次聆訊時,法庭通常會給予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指示。若與訟各方都同意有關指示,申請人應向法官提交一份列明該等指示的文件,該文件並須附有由代表與訟各方的大律師或律師簽署的同意書。
2. 上述文件提交法院後,法官會向審訊表的負責人員作出為把案件排期聆訊而須作出的指示。
3. 如果與訟各方未能就有關訴訟程序的指示達成一致意見,該申請便會在內庭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