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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21.1 |
(中譯本) |
律師 - 出席公開法庭
第I部 -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1. 除現時律師在原訟法庭已享有出庭發言權的案件外,律師還可出席原訟法庭的例行法律程序或無人反對的法律程序,即法律程序中出現以下情況者
(a) 因與訟雙方已有協議,故極少產生爭拗的機會;以及
(b) 與訟各方均不會要求法庭行使其酌情權。
上述指示並不影響法官在緊急情況下酌情容許律師在公開法庭代表其當事人出庭發言的權力。
2. 當法官在原訟法庭以公開聆訊方式宣告內庭聆訊的判決時,律師亦可代表其當事人出席,但這位律師與在內庭聆訊時代表該方的律師,必須是同一人。
第II部 - 律師出席法庭的服飾
3. 律師出席公開法庭發言時,必須穿着包括律師袍、領圈及領飾帶的律師服飾。
4. 本實務指示綜合及取代現載於23.2頁及23.4頁的實務指示。
5.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生效。
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