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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9.1 |
(中譯本) |
狀書
第I部 - 第18號命令第6條規則所訂明的關於狀書的正式規定
1. 任何須送交與訟各方的狀書,於呈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時,須註明送交與訟各方的日期。
第II部 - 令狀和狀書的修訂
2. 所有修訂須分別用下列不同顏色作出:
第一次修訂 紅色
第二次或再修訂 綠色
第三次修訂 紫色
第四次修訂 黃色
3. 如不可以簡單地在狀書的原文以恰當的顏色刪去及/或增加內容作修訂,狀書或其他文件須重新以黑色字體打印出來,並以恰當的顏色刪去修訂部分或在修訂部分下面劃綫。
4. 若修訂涉及刪減原文,被刪去的原文內容必須保持清晰易讀。
第III部 - 剔除狀書
5. 申請人如打算以狀書未有透露合理訴訟因由為理由,申請將狀書剔除,或如申請人的大律師沒有寫信通知答辯人的大律師表明有意申請剔除狀書並概述申請所依據的理由,則申請人須在有關聆訊舉行前最少5整天,以書面通知答辯人其申請所依據的理由。
6. 現載於第2.1,21.1和21.4頁的各項指示已合併為本實務指示,並由本實務指示取代。
7.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生效。
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