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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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7.1

(中譯本)

某些法律程序的訴訟人

 

第I部 - 為未成年人安排獨立代表

1.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法庭認為值得或有需要為未成年人安排獨立代表,而當時又找不到其他可委任的人選,法律援助署署長當行使其身為法定代表律師的權力,出任該名未成年人的訴訟監護人,但如法庭另有指示則除外。

第II部 - 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2. 除非獲土地審裁處批准,否則所有根據《業主及住客(綜合)條例》(第7章)向審裁處提出的上訴都不得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列入訴訟一方。

3. 現載於第19.1及19.2頁的各項指示已合併為本實務指示,並由本實務指示取代。

4. 本實務指示於1999年2月1日生效。

 

1998年12月31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