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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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6.5

(中譯本)

強制命令

 

1. 為求清晰起見,現把《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所指的強制命令之性質和格式,予以規定。

2. 現時常用的一種稱為“除非令”的強制命令,應在內文述明某項行為的指定完成時限,以及違反該項命令將會帶來的後果。這命令又分為以下兩個類別:

(a) 如被命令的一方沒有出庭應訊或沒有代表到庭,該命令應採用下述字句:

“除非被告人在本命令送達後的14天內[將文件清單送交原告人,否則其答辯須予以剔除,而原告人可獲判勝數,並兼得訟費。]”

或(b) 如被命令的一方親自應訊或由代表應訊,或雙方同意法庭作出有關的命令,該命令應採用下述字句:

“除非被告人[於1998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4時或之前]……餘文如上"。

最佳做法是在命令內文把時限清楚寫明,以免將來產生爭抝。

3. 另一種常用的強制命令則沒有在命令中述明如有違反,被告人將會得到甚麼懲罰。例如:

“特此命令[被告人]須於本命令送達之後的[14]天內‘或’須[於1988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4時或之前]將其文件清單送交原告人。”

此種命令只是“除非令”的前奏,若被命令的一方不予遵行,申請人應再向法庭申請一份以“除非令”形式發出的補充命令,並在新命令內說明如有違反,被告人將會得到甚麼懲罰。“除非令”如未發出,原有的命令不能強制執行。

4. 上述規定亦有例外情況,這些情況已在第42號命令第2(2)條規則有所述明。在這些情況下所發出的判決或命令可以即時強制執行,除非法庭特別定下時限,或法例中已另有規則(諸如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訂下了其他附加規定,則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