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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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6.1

(中譯本)

命令草稿及判決書草稿的內容議定

 

1. 所有擬稿,都必須經由律師親自簽署,才會獲法官或其書記或法院登記處接受。

2. 其後,如果律師不同意法官或其書記所作的修訂,他須預約時間,在法官席前提出。

3. 其後,如果律師不同意登記處所作的任何修訂,他應通知登記處,並預約時間,在常規聆案官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