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16.1
(中譯本)
1. 所有擬稿,都必須經由律師親自簽署,才會獲法官或其書記或法院登記處接受。
2. 其後,如果律師不同意法官或其書記所作的修訂,他須預約時間,在法官席前提出。
3. 其後,如果律師不同意登記處所作的任何修訂,他應通知登記處,並預約時間,在常規聆案官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