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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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5.9

(中譯本)

婚姻訴訟中的附屬濟助 - 訟費評估

 

在很多案件中,有關財產(資本資產)的附屬濟助申請(申請“財產調整令”及“整筆付款令”)所花的訟費,相對於訴訟所涉及的資產值而言,十分高昂,因此,各方如不向法官提供其估計所需支付的訟費數目,法庭就不能作出切合實際的裁定。

而且,為了各方本身的權益起見,各方亦應該在聆訊前,儘早查問清楚可能須承擔的訟費數目。過往的經驗顯示,如果各方知道他們的資產價值在扣除了訟費後,可能會減少到令他們覺得訴訟是不值得的地步,他們會明智地作出妥協。

因此,每一方都應儘早把訟費評估清楚,以便隨時可應法官在訴訟程序中任何一個階段提出的要求,向法官呈交訟費的評估數額。法庭將案件排期時,各方須向法庭和對方提供最新的訟費評估。各方作出評估時,應將已招致的訟費和預計會在聆訊中支出的訟費區分開來,他們亦應將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計算所得的訟費與當事人須承擔的訟費餘款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