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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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5.6

(中譯本)

醫療檢查人員的委派

 

1. 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規則》第30條規則的規定,下令委派一名醫療檢查人員作檢查,司法常務官會從他所備存的醫療檢查人員名單內選擇一人予以委派。

2. 該名單內的醫療檢查人員均按下列收費表收費:

每次檢查 $ 300.00
為下列事宜出庭

(a) 一日內只在一宗無抗辯的訴訟中作證

每宗$ 500.00

(b) 一日內在超過一宗無抗辯的訴訟中作證

每宗$ 300.00

(c) 有抗辯的訴訟

$ 1000.00

3. 在"婚姻無效”訟案中,如法庭所委派的檢查人員已進行檢驗及提交報告,下列程序應予採用。

4. 負責在審訊日進行訟案程序的一方的律師,若不打算傳召醫療檢查人員出庭作供,必須最遲在審訊前三日通知他不須出庭。否則,不論訴訟結果如何,該方仍須支付該名醫療檢查人員出庭的費用。

5. 在有抗辯的訴訟中,若一方通知檢查人員不須出庭作證,該方亦必須通知另一方。除非醫療檢查人員接獲雙方通知他不須出庭作證,否則他有權假設自己必須出庭。

6. 醫療檢查人員的費用,須由提出委派要求的一方支付。在有抗辯的訴訟中,除非雙方均已通知醫療檢查人員不須出庭,否則費用仍須由原先提出委派要求的一方承擔。例外情況是,在根據答辯人的答辯書而被列為無抗辯訟案的聆訊中,除非答辯人給予醫療檢查人員適當通知,否則,檢查人員出席聆訊的費用,須由答辯人支付。

7. 司法常務官會將“婚姻無效”訟案的聆案日期通知醫療檢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