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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5.4 |
(中譯本) |
特別程序
1. 凡屬特別程序適用的案件,呈請人向法庭申請發出“審訊指示”時,都必須以表格SC 370提出,並須附上一份誓章以作支持。誓章格式必須依照《婚姻訴訟規則》附錄中表格21(即印刷表格SC 371)所示。
2. 呈請人可同時將任何他打算依賴的佐證提交存檔。
3. 司法常務官會將有關訟案登錄在特別程序表內,藉此發出“審訊指示”,並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
4. 當司法常務官認為呈請人就呈請書的內容已提供了足夠證明,理應獲得他所要求的判令和訟費,而訴訟中又沒有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司法常務官會發出一份表明此意的證明書。其後法院會編排日期由一名法官在公開法庭宣布判令。法院會寄送一份司法常務官的證明書和一份關於出庭日期和地點的通知書給每一方;有律師代表的,則送交其律師。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情況並非如上文第4段所述,他可給予呈請人機會進一步提交證據,或將有關訴訟從特別程序表上註銷。法院會把司法常務官的決定通知呈請人或其律師。他們須提交進一步的證據(並同時重新提出“審訊指示”的申請),或根據一般程序以表格SC 318申請“審訊指示”。
5. 如果各方在法庭發出判令後,就“經濟給養”問題達成了協議,需要法庭頒令作實,呈請人可以於申請“審訊指示”時,呈交一份經由雙方簽署或由他們的代表律師簽署的協定命令的文本。至於如何將協定的“經濟給養”條款納入法庭的命令內,呈請人則應參考實務指示(判令與命令:協定條款)(第16.12頁[現由新的實務指示15.8取代])。除了協定命令的文本外,各方毋須提交該實務指示第2段所要求呈交的文件。
司法常務官在考慮有關支持呈請書的證據時,會審閱該份命令文本擬稿。倘若他認為應按照擬稿的條款作出命令,又或他認為各方應提交一份協議條款讓法庭將之頒作命令,他會視乎情況而在證明書內將他的意見聲明。如有其他需要澄清的事項,他會在他發出證明書前要求呈請人或其律師處理。
另外,任何一方都可按照一般的程序,在判令宣布之後,無論雙方已達成協議與否,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附屬濟助命令。一般而言,在此階段,司法常務官可以處理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7A條提出的申請。
6. 由於訟案聆訊當日,呈請人毋須出席,亦毋須委派律師代表出庭,所以法庭一般不會就此次聆訊批出訟費令。法庭會將案件集體傳審。如沒有人提出理由反對離婚判令,法官便會宣布判令,並按照相關的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內的條款,作出相應的訟費及附屬濟助命令。
7. 繼後的程序均會按照一般適用於在法官席前審訊的訟案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