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5.2 |
(中譯本) |
呈請書 - 以面交方式送達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規則》第14(7)條規則,如呈請書已面交送達答辯人,但法院辦事處卻沒有收到送達認收書,則送件人須在送達誓章中說明他知道獲送達呈請書一方的身分的方法。
以下是證明獲送達一方的身分的方法:
(a) 將一張照片附於誓章內作為證物,並在聆訊時證實那是答辯人的照片;或
(b) 就“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呈請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個人所知,收件人確是呈請人的配偶;或
(c) 收件人親自承認,他是呈請人的配偶。
2. 在後兩者的情況下,有關送件人在怎樣的情況下和透過甚麼方法得悉收件人的身分,必須在誓章中說明;送件人假若有其他的佐證(例如收件人曾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他主動說出一些祇有答辯人才會知道的資料),亦須在誓章中提出。
3. 呈請人倘若沒有任何照片或簽署可以證明收件人的身分,或沒有在場證人可出庭作證,則有關收件人身分方面的證據是否足夠的問題,將由司法常務官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