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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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5.11A

(中譯本)

解決財務糾紛試驗計劃的應用

 

1. 實務指示15.11所載有關向家事法庭及原訟法庭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的聆訊及處理程序,將由本實務指示的日期起,擴大至包括任何與訟雙方均同意採用實務指示15.11所載程序的案件。視乎已展開訴訟的進展程度,雙方可能需要向法庭尋求指示如何繼續訴訟。

2. 在此等案件中,與訟雙方須共同致函高等法院或家事法庭司法常務官(視屬何情況而定),要求定出首次約見的日期。司法常務官須把該日期定於最快可進行該等約見的日期。在該日期後,實務指示15.11所載的規定將適用於該案件。

3. 是項實務指示即時生效。

日期:2004年8月5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