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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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5.1

(中譯本)

離婚

 

1. 送交離婚登記處存檔的呈請書、答辯書及其他狀書會由離婚實務司法常務官(下稱“該司法常務官”)審閱。

2. 該司法常務官如認為呈請書或其他文件內有任何部分需要再作考慮,可通知存檔該等文件的律師。

3. 律師可選擇將呈請書或其他文件隻字不改存檔,或聽從該司法常務官的建議,將呈請書修訂後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