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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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14.3

(中譯本)

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
民事法律程序訟費評定

 

訟費 - 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訟費評定程序

1. 現時的訟費評定制度設有簡短提訊程序,旨在:

(a) 確保在聆訊開始前,評算訟費的一方能夠得悉對方所反對的是甚麼帳項,以便雙方能及早和解,或找出有爭議的帳項;

(b) 讓簡短或簡短而迫切的訟費評定個案可以得到處理;

(c) 當支付訟費的一方顯然對訟費評定的問題不再關注或不再反對時,讓此等個案得到最終的處理;

(d) 向沒有律師代表的一方解釋訟費評定的程序;以及

(e) 控制預計往後的訟費評定聆訊所需的時間。

2. 以下程序均適用於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訟費評定:

(a) 當法庭作出訟費命令後,獲判訟費的一方,亦即是負責製備訟費單的一方,應盡早把訟費單送達須支付訟費的一方,好使雙方能就訟費單內的所有項目達成協議,或盡量就訟費內的項目達成協議。

(b) 其後,訟費單可依一般程序呈交法院,法院會預約各方出席提訊15分鐘(以下稱之為“簡短提訊”),作訟費評定,出席日期通常會在28天以後。

(c) 訟費單上每個項目都必須給予一個項目編號,讓人可以直接提述而毋須翻查該項帳目是屬於哪部分或哪環節。

(d) 支付訟費的一方必須盡速備妥反對項目的清單,把清單送交法院存檔,並送達獲判訟費的一方。無論如何,這些程序也必須最遲在簡短提訊日三整天前辦妥。

(e) 每一個反對的項目都須予編號,並須指明及顯示所反對的項目是在訟費單上哪一頁和屬哪一個項目編號,還要清楚說明反對的理由。若反對的理由是基於申索的數額過大或不合理,支付訟費的一方便須在有關的項目上,註明他認為合理的數額應是多少,並須計算,倘若他所反對的項目全被法庭接納(不管甚麼原因),他獲免除支付的訟費數額合共是多少。他亦須在反對項目的清單上,註明他估計實質聆訊所需的時間。

(f) 簡短提訊時,與訟各方均須到聆案官席前應訊,屆時,與訟各方應該已就訟費單上的項目進行過討論及商議,並應已盡量把爭議的項目減至最少。

(g) 在簡短提訊中,與訟各方須協助聆案官估計正式評定訟費時所需的時間,以便預約。

(h) 支付訟費的一方若未能遵照上文2(d)的指示辦理,又或不出席簡短提訊,法庭可能會批准訟費單上全部擬定的收費。

(i) 簡短提訊完畢後,在實質聆訊日之前,與訟各方應就所爭議的項目再進行商討及商議,以減少爭議的項目。

(j) 獲判訟費的一方須最遲在實質聆訊日的兩整天前,把對方所反對的項目的所有相關文件製成文件冊送交法庭。該文件冊須用以下形式製備:

(i) 文件上必須註明項目編號,而該編號必須與反對清單上與之有關的項目編號一致;以及

(ii) 文件編排的次序必須與反對清單上提及這些文件的次序相同。

(k) 若有任何一方未能遵照上述任何指示辦理,聆案官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8號規則,命令代表該方的法律執業人士個人承擔訟費。

3. 每次評定訟費的聆訊完畢後,除非聆案官另有指示,否則聆案官會作出以下的標準指示:

(a) 與訟各方須於本聆訊後7天內,努力嘗試就經評定的訟費單協定一個訟費數目,以便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

(b) 若各方未能協定一個數目,可隨時以書面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出澄清,此等申請會由聆案官處理而毋須進行聆訊,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則作別論。

(c) 若各方達成協議或問題得到法庭澄清,各方所同意或法庭所證實的數額便會視為正確無誤的數額,評定費亦會基於此數額計算。那時,要求評定訟費的一方便須擬備訟費評定證明書,呈交法庭批核及發出。

4. 此經修訂的實務指示取代1992年8月1日的實務指示14.3,並於2002年7月2日生效。

 

日期:2002年6月12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