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索引] [搜尋] [英文] [說明]

實務指示 13.1

(中譯本)

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律師或大律師證書

 

1. 如大律師或律師擬根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1(2)條規則(適用於高等法院)或第21(3)條規則(適用於區域法院)申請證書,可按具體情況具函向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並於信函中列出依據的事實,以說明為何該宗訴訟是異常費時或異常複雜。

2. 申請信函副本須送予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可於7日內作出書面陳述,支持或反對批出證書,並將陳述書副本送予有關的大律師或律師。大律師或律師可於7日內另函回覆,並將回函副本呈交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可以下令延長上述7日時限。

3. 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於決定是否批出證書時,可以發表其認為合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