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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2.1 |
(中譯本) |
判定債務人的逮捕令
(《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
1. 若法庭已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發出逮捕令,判定債權人或其律師須:
(a) 提供逮捕令的副本給總執達主任;
(b) 將判定債權人或其律師的聯絡電話號碼提供給總執達主任。
2. 當律師行指示入境事務處,要求將被告人的名字加入監察名單內時,應同時將指示的副本送交總執達主任。
3. 是項實務指示旨在確保當執達主任必須在公眾假期的日子把被捕的債務人帶到法官席前時,逮捕令和其他文件都會一概齊備,而判定債權人或其律師亦已接獲出庭通知。
4. 若被告人獲法庭頒令撤銷根據第49B號命令發出的逮捕令,原先取得逮捕令的律師須立即通知入境事務處和總執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