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1.2 |
(中譯本) |
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s)及
容許查察令(Anton Piller Orders)
1. 用於資產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s)及容許查察令(Anton Piller Orders)申請的標準“命令“格式已附載於本實務指示內。2. 凡上述命令此後必須依從這些格式。如具充分理由不予依從者,則屬例外。
3. 若訴訟人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在關鍵處有別於標準格式的內容,則應向審理申請的法官陳明。
4. 若法庭命令的收件人很可能是慣用中文的人,而且可能並不精通英語,則命令須附有中文解釋,扼要說明該命令的內容,中肯扼要地說明該命令的效力,並註明如下:
(This is a legal document. The consequences of ignoring are serious. If in doubt, you should enquire as soon as possible at the Registry of the Court issuing the document, namely (insert address)......You should also consider taking the advice of a solicitor or applying for legal aid.)此乃法律文件,忽視它將帶來嚴重的後果。如有疑問,應儘早向發出文件的法庭登記處(地址)查詢…你亦應考慮諮詢律師的意見,或是申請法律援助。
5. 本實務指示於1998年3月1日生效。
(標 題)
強制令
禁止處置在香港的資產
(中譯本 - 謄本以英文為準)
重要事項:
給被告人通知書
(1) 本命令禁止你處理你的資產,最高數額如內文所述。
本命令受例外情況規限,例外情況列明於命令中。你應詳閱全文,並應盡速諮詢律師的意見。你有權要求法庭更改或撤銷本命令。2) 如你違抗本命令,法庭可裁定你藐視法庭罪,處你[你公司的任何董事][監禁或]1 罰款或扣押你的資產。
在高等法院法官 席前
命 令
原告人 的大律師/律師於 [日期]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已審閱附表1列出的[草擬]令狀及誓章,亦接納本命令結尾附表2的承諾,並經聆聽有關申請後,作出命令如下。
現特頒令:
1. 限制處置資產
(1) 被告人不得
(a) 把他在香港境內價值達 港元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無論該資產是否在其名下及 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或
(b) 以任何形式處置、處理或縮減他在香港境內價值達 港元的任何資產,無論該資產是否在其名下及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這項禁制特別包括下列資產:
(i) 位於 的物業,如該物業已經出售,則是支付任何按揭款項後的淨出售款額;
(ii) 被告人位於 (或於 營業)的商號物業及資產,如其中任何物業或資產已經出售,則是出售的款額;以及
(iii) 任何存於 銀行賬號 的款項。
(2) 如被告人在香港的資產中,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超出 港元,他便可把該等資產之任何部分移離香港,或可處置或處理該等資產,只要他把仍在香港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維持於 港元以上便可。
[2. 披露資料2
(1) 被告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人他在香港擁有的、價值各達 港元或以上的所有資產,無論這些資產是否在他名下、及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並列出所有這些資產的價值、所在地及有關詳情。被告人可以有權藉披露資料可能令他負上刑事責任為理由,拒絕提供部分或全部資料。3
(2) 這些資料必須有誓章確認。被告人必須在收到本命令後 天內把誓章送達原告人的律師。]
本命令的例外情況(1) 本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以每星期 港元作為其日常生活費用、 港元作為其業務的一般正常開支、及 港元[或合理的金額]作為法律諮詢及聘請律師的費用。
[(2) 本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在一般正常的業務運作中處理或 處置他的資產。]
(3) 被告人可與原告人的律師就應否提高上述開支限額及應否更改本命令的其他內容達成協議,但這些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協議。
(4) 如被告人向法庭繳存 港元作為保證金,又或與原告人的律師達成協議或獲法庭批准,安排以其他方法作為與該筆款項等值的保證,則本命令的效力即告終止。
本命令的效力(1) 如被告人是個別人士,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他本人就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作出該等行為。他亦不得透過其他人士代表他作出該等行為,或指示、鼓勵他們作出該等行為。
(2) 如被告人是公司,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該公司自己、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該等行為。
第三者(1) 本命令的效力。任何人士如明知有本命令而協助或容許他人違反本命令,即屬犯了藐視法庭罪,法庭可處他監禁、罰款、或扣押他的資產。
(2) 銀行抵銷貸款。本強制令並不禁止銀行行使權利,把在得知有此命令之前借予被告人的貸款抵銷。
(3) 被告人提款。如被告人提取的款項顯然可獲本命令批准,則銀行不需向被告人查詢該筆款項的用途或擬作的用途。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及替代送達。
(1) 原告人可以把傳訊令狀以 方式送達 給被告人。
(2) 如被告人擬提出抗辯,他必須於傳訊令狀送達給他後 天內認收送達。]
承諾
原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諾,該承諾列明於本命令附表2內。
本命令的時效
本命令將有效至 年 月 日(即"提訊日")4為止,連當日計算在內,除非在該日期前,法庭再頒令將之更改或撤銷則屬例外。本命令因應一項申請而發出,除非被告人向法庭繳存 港元、或安排按上文規定的其他方法作出與該款項等值的保證,並且送達通知,知會有關人等該項申請無需聆訊,否則,該項申請將於提訊日在法庭進一步聆訊。
更改或撤銷本命令
被告人(或任何得知有此命令的人士)可隨時向法庭申請更改或撤銷本命令(或本命令影響他的部分),但他應首先知會原告人的律師。
原告人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原告人律師:[姓名、地址、辦公及非辦公時間電話。]
本命令的釋義
(1) 本命令文內的"他"蓋指"她"及"它"。
(2) 凡被告人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除非文內另有所指),則
(a) "被告人"蓋指兩名被告人或所有被告人。
(b) 命令飭令"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之行為蓋指飭令各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該等行為。
(c) 關於必須把本命令或任何訴訟程序的文件送達"被告人"的規定,是指送達給每一位被告人。
附表1誓 章
法官在頒發本命令前閱讀誓章如下:
1)
2)
附表2原告人對法庭的承諾
(1) 如法庭稍後發現本命令導致被告人或任何其他一方遭受損失而決定應向被告人或所述一方賠償該項損失,則原告人會遵從法庭可能作出的任何頒令。
(2) 原告人會依據法庭就上述理由發出的命令,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安排一家在香港有業務的銀行,向被告人及 5發出 港元的書面保證。原告人會在書面保證發出時立即安排把副本一份送達被告人。6
(3) 原告人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把[一份][有關的][按提交法庭的草擬令狀寫成的]傳訊令狀[發出],連同本命令一併送達被告人,[申索適當的補救措施]。
(4) 原告人會安排有關人士立一份[按提交法庭的草擬本的主要內容寫成的]誓章宣誓,並把誓章存檔,[確認原告人的大律師/律師在法庭所述的實質內容]。
(5) 原告人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把於提訊日聆訊的傳票送達被告人,同時亦會送達誓章的副本及可供複製的證物,這些證物包含原告人所憑藉的證據,以及送達申請本命令時所依據的論點提要。除非事不可行,否則,無法複製的證物照片亦應送達。[屬機密性質的證物文本不必送達,但必須備妥,以供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表在原告人的律師執行本命令時並在他在場下查閱。之後,這些證物須交付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該律師須作出書面承諾,答允除非他在場,否則,他不會准許被告人看見這些證物或其副本,也不會准許他作摘記或抄錄此等證物,或取去此等證物的任何摘記或記錄。]
(6) 原告人的律師會把命令副本一份給予任何接獲通知,得知有此命令的人士。
(7) 原告人會繳付合理費用給被告人以外的人士。此等費用是因本命令而引起,包括查明該人是否持有被告人的資產而引起的費用。如法庭稍後發現本命令導致有關人士遭受損失而決定應給他賠償該項損失,原告人會遵照法庭因此而作出的頒令。
[(8) 如無法庭許可,原告人不會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向被告人展開法律程序,也不會把因本司法管轄區之法庭命令所取得的資料作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展開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
(9) 如無法庭許可,原告人不會在香港境外申請執行本命令[或申請性質相近的命令,包括對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資產進行押記或要求交出保證]。]
(10) 如有任何原因令本命令的效力終止(原因尤其包括被告人照上文規定提供保證金、或原告人沒有按上文規定提供銀行保證書),原告人會立即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就本命令的效力已告終止一事,以書面知會任何他曾通知有此命令的人士或公司、或他有合理理由認為可能會因應本命令而作出行動的人士或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如被告人是公司,則刪去"監禁"一詞。此項通知並不取代加簽的刑罰通知書。
2 如法官信納以本項申請的特別情況而言,有足夠理由要求被告人披露資料,才包括這項規定。
3 如情況並不受香港法例第210章《偷竊罪條例》第33條規限,便可加入此句。
4 在此應填寫本命令發出及送達當日起計兩整天後的第一個傳票日。
5 可填上法庭認為會受本命令影響的人的姓名。
6 如法庭認為應在提訊日前提供保證,便須包括這項規定。
(標 題)
強制令
禁止處置在世界各地的資產
(中譯本 - 謄本以英文為準)
重要事項:
給被告人通知書
(2)如你違抗本命令,法庭可裁定你藐視法庭罪,處你[你公司的任何董事] [監禁或]7 罰款或扣押你的資產。(1) 本命令禁止你處理你的資產,最高數額如內文所述。
本命令受例外情況規限,例外情況列明於命令中。你應詳閱全文,並應盡速諮詢律師的意見。你有權要求法庭更改或撤銷本命令。
在高等法院法官 席前
命 令
(iii) 任何存於 銀行賬號 的款項。原告人 的大律師/律師於 [日期]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已審閱附表1列出的[草擬]令狀及誓章,亦接納本命令結尾附表2的承諾,並經聆聽有關申請後,作出命令如下。
現特頒令:
1. 限制處置資產
(1) 被告人不得
(a) 把他在香港境內價值達 港元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無論該資產是否在其名下及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或
(b) 以任何形式處置、處理或縮減他任何與上述價值相同的資產,無論該資產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是否在其名下、及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這項禁制特別包括下列資產:
(i) 位於 的物業,如該物業已經出售,則是支付任何按揭款項後的淨出售款額;
(ii) 被告人位於 (或於 營業)的商號物業及資產,如其中任何物業或資產已經出售,則是出售的款額;以及
(2) 如被告人在香港的資產中,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超出 港元,他便可把該等資產之任何部分移離香港,或可處置或處理該等資產,只要他把仍在香港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維持於 港元以上便可。
如被告人在香港的資產中,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不超於 港元,則他不得把該等資產的任何部分移離香港,也不得處置或處理該等資產;但如被告人在香港境外有其他資產,則被告人可處置或處理該等資產,只要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所有資產中,沒有債務負擔的資產總值維持於 港元以上便可。
[2. 披露資料8
(1) 被告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人他在香港擁有的、價值各達 港元或以上的所有資產,無論這些資產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是否在他名下、及是否他個人或聯權擁有亦在此之列,並列出所有這些資產的價值、所在地及有關詳情。被告人可以有權藉披露資料可能令他負上刑事責任為理由,拒絕提供部分或全部資料。9
(2) 這些資料必須有誓章確認。被告人必須在收到本命令後 天內把誓章送達原告人的律師。]
本命令的例外情況
(1) 本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以每星期 港元作為其日常生活費用、 港元作為其業務的一般正常開支、及 港元[或合理的金額]作為法律諮詢及聘請律師的費用。
[(2) 本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在一般正常的業務運作中處理或處置他的資產。]
(3) 被告人可與原告人的律師就應否提高上述開支限額及應否更改本命令的其他內容達成協議,但這些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協議。
(4) 如被告人向法庭繳存 港元作為保證金,又或與原告人的律師達成協議或獲法庭批准,安排以其他方法作為與該筆款項等值的保證,則本命令的效力即告終止。
本命令的效力
(1) 如被告人是個別人士,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他本人就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作出該等行為。他亦不得透過其他人士代表他作出該等行為,或指示、鼓勵他們作出該等行為。
(2) 如被告人是公司,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該公司自己、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該等行為。
第三者
(1) 本命令的效力。任何人士如明知有本命令而協助或容許他人違反本命令,即屬犯了藐視法庭罪,法庭可處他監禁、罰款、或扣押他的資產。
(2) 本命令在香港境外的效力。本命令的條文並不影響在香港境外的人士,亦與香港境外的人士無關,但如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庭宣布本命令可以執行或即時執行,則本命令的條文對該人士便構成影響,惟影響的範圍只限於已宣布可以執行的部分或已經執行的部分,除非該人士是:
(a) 本命令的受文人或其以授權書委派的高級人員或代理人;或
(b) 受制於本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人士,並且(I)他在本法院司法管轄區內的住所或業務地址接獲書面通知得知有此命令,以及(II)可以阻止一些在本法院司法管轄區外所作的行為或沒有作的行為,而這些所作的或沒有作的行為是違反本命令,或有助於違反本命令。
(3) 銀行抵銷貸款。本強制令不禁止銀行行使權利,把在得知有此命令之前借予被告人的貸款抵銷。
(4) 被告人提款。如被告人提取的款項顯然可獲本命令批准,則銀行不需向被告人查詢該筆款項的用途或擬作的用途。
(即”提訊日”)10 為,止,連當日計算在內,除非在該日期前,法庭再頒令將之更改或撤銷則屬例外。本命令因應一項申請而發出,除非被告人向法庭繳存 港元、或安排按上文規定的其他方法作出與該款項等值的保證,並且送達通知,知會有關人等該項申請無需聆訊,否則,該項申請將於提訊日在法庭進一步聆訊。[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及替代送達。
(1) 原告人可以把傳訊令狀發出及以 方式送達 給被告人。
(2) 如被告人擬提出抗辯,他必須於傳訊令狀送達給他後 天內認收送達。]
承 諾
原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諾,該承諾列明於本命令附表2內。
本命令的時效
本命令將有效至 年 月 日
更改或撤銷本命令
被告人(或任何得知有此命令的人士)可隨時向法庭申請更改或撤銷本命令(或本命令影響他的部分),但他應首先知會原告人的律師。
原告人律師事的姓名及地址
原告人律師:
[姓名、地址、辦公及非辦公時間電話。]
本命令的釋義
(1) 本命令文內的“他”蓋指“她”及“它”。
(2) 凡被告人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除非文內另有所指),則
(a)“被告人”蓋指兩名被告人或所有被告人。
(b) 命令飭令“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之行為蓋指飭令各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該等行為。
(c) 關於必須把本命令或任何訴訟程序的文件送達“被告人”的規定,是指送達給每一位被告人。
附表1
誓 章
(1)法官在頒發本命令前閱讀誓章如下:
(2)
附表2
原告人對法庭的承諾
(1) 如法庭稍後發現本命令導致被告人或任何其他一方遭受損失而決定應向被告人或所述一方賠償該項損失,則原告人會遵從法庭可能作出的任何頒令。
(2) 原告人會依據法庭就上述理由發出的命令,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安排一家在香港有業務的銀行,向被告人及 11發出 港元的書面保證。原告人會在書面保證發出時立即安排把副本一份送達被告人。12
(3) 原告人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把[一份][有關的][按提交法庭的草擬令狀寫成的]傳訊令狀[發出],連同本命令一併送達被告人,[申索適當的補救措施]。
(4) 原告人會安排有關人士立一份[按提交法庭的草擬本的內容寫成的]誓章宣誓,並把誓章存檔,[確認原告人的大律師/律師在法庭所述的實質內容]。
(5) 原告人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把於提訊日聆訊的傳票送達被告人,同時亦會送達誓章的副本及可供複製的證物,這些證物包含原告人所憑藉的證據,以及送達申請本命令時所依據的論點提要。除非事不可行,否則,無法複製的證物照片亦應送達。[屬機密性質的證物文本不必送達,但必須備妥,以供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表在原告人的律師執行本命令時並在他場下查閱。之後,這些證物須交付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該律師須作出書面承諾,答允除非他在場,否則,他不會准許被告人看見這些證物或其副本,也不會批准他作摘記或抄錄此等證物,或取去此等證物的任何摘記或記錄。]
(6) 原告人的律師會把命令副本一份給予任何接獲通知,得知有此命令的人士。
(7) 原告人會繳付合理費用給被告人以外的人士。此等費用是因本命令而引起,包括查明該人是否持有被告人的資產而引起的費用。如法庭稍後發現本命令導致有關人士遭受損失而決定應給他賠償該項損失,原告人會遵照法庭因此而作出的頒令。
[(8) 如無法庭許可,原告人不會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向被告人展開法律程序,也不會把因本司法管轄區之法庭命令所取得的資料作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展開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
(9) 如無法庭許可,原告人不會在香港境外申請執行本命令[或申請性質相近的命令,包括對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資產進行押記或要求交出保證]。]
(10) 如有任何原因令本命令的效力終止(原因尤其包括被告人照上文規定提供保證金、或原告人沒有按上文規定提供銀行保證書),原告人會立即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就本命令的效力已告終止一事, 以書面知會任何他曾通知有此命令的人士或公司、或他有合理理由認為可能會因應本命令而作出行動的人士或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如被告人是公司,則刪去"監禁"一詞。此項通知並不取代加簽的刑罰通知書。
8
如法官信納以本項申請的特別情況而言,有足夠理由要求被告人披露資料,才包括這項規定。
9 如情況並不受香港法例第210章《偷竊罪條例》第33條規限,便可加入此句。
10
在此應填寫本命令發出及送達當日起計兩整天後的第一個傳票日。
11 可填上法庭認為會受本命令影響的人的姓名。
12
如法庭認為應在提訊日前提供保證,便須包括這項規定。
命令容許進入處所搜查
(中譯本 - 謄本以英文為準)
重要事項:
給被告人通知書
(1) 本命令飭令你容許下列人士進入本命令所述處所搜查、審視及移走或抄錄本命令所述物件。除非你同意,否則,下列人士無權進入處所,又或進入處所後無權在處所停留。但如你不予同意,則屬違反本命令,可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本命令又飭令你向原告人的律師移交在你掌管下的有關物件,以及向他提供資料,並且禁止你作出某些行為。這部份命令是有所規限的。
(2) 你應詳閱本命令的條文,並且應盡速諮詢律師的意見。
(3) 在你(被告人)或看來顯然是掌管有關處所的人士准許任何人進入處所執行本命令前,你有權讓送達本命令給你的律師以日常用語向你解釋本命令的內容。
(4) 如有因閱讀或看見你處所內的任何物品而可從中得到商業利益者,你有權堅拒他們在場[或堅拒他們在場,而 先生則除外]。
(5) 你有權拒絕容許下列人士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30分前或下午5時30分後及星期六早上9時30分前或下午1時後進入處所。你亦有權拒絕下列人士於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進入處所(整天適用)。你必須讓已獲准進入處所的人士留在處所內,直至搜查完畢為止,但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搜查時間不得超逾晚上8時,星期六則不得超逾下午3時。
(6) 如搜查至晚上8時 (或星期六下午3時) 還未完成,該處所便會封鎖,直至下一個工作天上午9時30分搜查行動恢復為止,屆時,你必須讓同一批人士再次進入處所繼續搜查。
[(7) 你可以有權拒絕披露任何可能對你構成刑事責任的文件(“不利文件”),或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而回答那些問題是可能令你負上刑事責任的。為審慎起見,你可諮詢意見,因為如你加以拒絕,法庭可能會在稍後時間據此作出考慮。] 13
(8) 你有權拒絕披露你與律師、專利代理人或商標代理人之間有關諮詢意見的來往文件 (“受保密權涵蓋的文件”)。
(9) 你有權諮詢律師的意見,並且要求法庭更改或撤銷本命令,但你必須立即行動,期間亦必須讓原告人的律師進入處所(但並非開始搜查):見第3段。
(10) 如你, ,即本案被告人,不遵守本命令的規定,可被裁定藐視
法庭罪,〔你的任何董事〕可被處以入獄或罰款,〔你亦可被處罰款〕,或被法庭扣押你的資產。14(11) 任何人如明知本命令的規定而促使、鼓勵或協助他人違反本命令,亦屬犯了藐視法庭罪。
在高等法院法官 席前
命 令
代表原告人 的大律師/律師於[日期]向法官提出申請,而法官經接納原告人及其律師於附表3及附表4作出的承諾,並閱讀本命令結尾附表5之[草擬]令狀及誓章後,頒令如下:
現特頒令:
1. 進入處所搜查及進入在處所範圍的車輛搜查
(1) 被告人必須容許原告人的律師 先生/太太/小姐,在不超於 名的其他人士以[ ]的身份陪同下,進入本命令附表1所述的處所,及被告人依據本命令第5(1)段所披露的任何其他處所,及進入在處所範圍或處所附近受被告人支配的任何車輛,以便該等人士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一天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及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時(兩者公眾假期除外) 搜查、視察、拍攝或複印本命令附表2所開列的所有文件及物件 (“開列物品”),或原告人律師相信為已開列之物品,並把這些開列物品交付原告人律師妥善保存。被告人必須容許該等人士留在處所直至搜查完畢為止,但無論如何,在星期一至星期五而言,搜查行動不得超逾晚上8時,星期六則不得超逾下午3時;又被告人必須容許該等人士於搜查當天的上述時限前再次進入處所,以及如有需要,容許他們於下一個工作天在所指定為可以初次進入處所的時間內再次進入處所,以完成搜查行動。
(2) 被告人自己或被告人的僱員或任何其他看來顯然是掌管有關處所及有權容許他人進入處所搜查的人士都必須遵守本命令。
(3) 本命令飭令被告人或其僱員或其他看來顯然是掌管有關處所及擁有上述權限的人士在收到本命令時,必須立即讓有關人士進入處所,但遇有下列第3段所述情況則除外。
2. 送達本命令及執行本命令第1段的規限
本命令第1段受以下條件規限:
(1) 送達本命令的時間只可限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或星期六早上9時30分至下午1時 (公眾假期除外)。
(2) 本命令不可與任何搜查令同時執行。
(3) 本命令必須由原告人的律師送達,執行本命令第1段時他亦必須在場監督。[關於本命令第1段,陪同律師的人當中必須至少有一名女士]15。
(4) 如任何人士因閱讀或看見處所內的任何物品而可從中得到商業利益,而本命令所送達的人士又反對此等人士進入處所,則本命令並不規定本命令所送達的人士須准許此等人士進入處所[ 先生除外]。
(5) 由本命令所述人士進入處所而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來賺取商業利潤,或供給任何人,包括本訴訟程序的任何一方作謀利之用。
(6) 若要把處所內的物品移走,則須先開列清單,臚列要移走的物品,並且把清單副本一份給予本命令送達的人士,又讓他有合理的機會核對清單後方可把物品移走。被告人(如被告人不在,則是本命令送達的人士)如反對移走任何物品,該物品就必須用適當的紙盒或容器封好,由原告人的律師保管,直至在提訊日進行聆訊為止。
(7) 除非被告人或任何僱員或任何其他看來顯然是掌管或負責該處所的人士在場,否則不得搜查該處所及從處所中移走任何物品。
(8) 如〔原告人的律師〕相信要完全遵守上述第(5)或第(6)分段的規定實際上並不可行,他可無需遵照那些不可行的規定而讓搜查進行及把物品移走,但他必須詳細記下如此做的理由及簽署,並把這些記錄保存,以便法庭查察。
3. 諮詢法律意見及向法庭提出申請
被告人或其他看來顯然是掌管有關處所的人士在容許原告人律師以外的人士進入處所之前,可
(1) 尋求法律意見及向法庭申請更改或撤銷本命令,但必須立即行動;以及
(2) 收集任何他相信可能〔對他構成刑事上的責任而〕16受到保密權涵蓋的文件,交給他本人的律師,以便律師評核這些文件是否如他所聲稱〔對他構成刑事上的責任而〕受到保密權涵蓋。如被告人的律師斷定這些文件當中是有可能〔對被告人構成刑事上的責任而〕受到保密權涵蓋的文件,又或是對這些文件的性質存疑,他須拒絕讓有關人士搜查這些文件,並且把性質有疑問的文件收起保存,待法庭進一步頒令。
與此同時,被告人可拒絕讓任何其他人士進入處所,及在短暫時間內拒絕讓搜查開始(除非原告人的律師同意給予較長時間,否則延緩時間不得超逾兩小時。)如被告人想按本命令所准許,尋求法律意見或收集文件,則須首先通知原告人的律師,並且不時知會他進展的情況。
4. 交付開列物品及電腦打印本
(1) 被告人必須立即把他所管有或在他掌管下的開列物品移交原告人的律師,但電腦或組成電腦的硬盤則除外。
(2) 如任何開列物品只能從電腦中顯示,則被告人必須立即向原告人的律師提供所有所需密碼,讓原告人的律師能夠進入電腦程式,搜查開列物品。被告人亦必須安排把開列物品打印或複製在磁碟上,然後交付原告人的律師。開列物品的打印本必須交給原告人的律師或顯示在電腦屏幕上,以便閱讀及抄錄。原告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不會損毀任何電腦或電腦資料。除非原告人及其代表對電腦有充份的專業知識,不會損毀被告人的電腦系統,否則,他們不可自己搜查被告人的電腦。
5. 被告人應如何披露資料
(1) 被告人必須立即知會原告人的律師:
(a) 所有開列物品所處的地方;以及
(b) 迄今由於物品本身並無顯示而照被告人所知,
(i) 凡曾向他供應或建議向他供應開列物品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ii) 凡曾獲他供應或建議供應開列物品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iii) 上述每一次供應或建議供應的日期及數量的詳盡資料。
(2) 被告人必須於本命令送達給他後〔 〕天內作出誓章,確認上述資料。
6. 禁制行為
(1) 除了為徵詢法律意見外,被告人或任何其他知道本命令的人士在〔 〕17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告知任何人士有這訴訟程序或本命令的內容,又或預先通知任何人士原告人已向他或可能向他提出法律訴訟。
(2) 被告人除非要遵守本命令的規定,否則不得銷毀、竄改或取消開列物品,或放棄對開列物品的管有權、支配權、保管權或控制權。
(3) 〔加上任何需要禁制的行為。〕
本命令的效力
(1) 如被告人是個別人士,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他本人就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作出該等行為。他亦不得透過其他人士代表他作出該等行為,或指示、鼓勵他們作出該等行為。
(2) 如被告人是公司,當接獲法院命令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時,該公司自己、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得作出該等行為,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作出該等行為。
承 諾
原告人及其律師已向法庭作出承諾,其承諾分別載於本命令附表3、附表4及附表5內。
本命令的時效
本命令第6(2)段將有效至 年 月 日(即“提訊日”)18 為止,連當日計算在內,除非在此日期前,法庭再頒令將之更改或撤銷則屬例外。本命令因應一項申請而發出,該項申請將於提訊日在法庭進一步聆訊。
更改或撤銷本命令
被告人(或任何得知有此命令的人士)可隨時向法庭申請更改或撤銷本命令(或本命令影響他的部份),但他必須首先知會原告人的律師。
原告人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原告人律師:
〔姓名、地址、辦公及非辦公時間電話。〕
本命令的釋義
(1) 本命令文內的“他”蓋指“她”及“它”。
(2) 凡被告人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除非文內另有所指),則
(a) “被告人”蓋指兩名被告人或所有被告人。
(b) 命令飭令“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之行為蓋指飭令各被告人得作或不得作該等行為。
(c) 關於必須把本命令或任何訴訟程序的文件送達“被告人”的規定,是指送達給每一位被告人,但本命令對任何收到本命令的被告人均有效力。
(d) 關於其他需要向“被告人”作某些行為的規定,或有“被告人”在場下才可行事的規定,蓋指任何一位被告人或有任何一位被告人在場。如被告人為商號或公司,則指該商號或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指一名在原告人律師看來是受僱於該商號或公司的負責人。
附表1
有關處所
附表2
開列物品
附表3
原告人的承諾
(1) 如法庭發現本命令或執行本命令時導致被告人遭受損失而決定原告人應向被告人賠償該項損失,則原告人會遵從法庭可能作出的任何頒令。又如執行本命令時違反了本命令的規定,或執行的方式與原告人律師身為法庭人員的身份不符,則原告人會遵從法庭可能就賠償而頒下的任何命令。
[(2) 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發出﹝按提交法庭的草擬令狀寫成的﹞傳訊令狀﹝申索適當的補救措施﹞。﹞
3) ﹝按提交法庭的草擬本的主要內容寫成誓章﹞﹝宣誓並把誓章存檔﹞﹝安排有關人士宣誓並把誓章存檔﹞,﹝以確認原告人的大律師/律師在法庭所述的實質內容。﹞19
4) 送達本命令給被告人之同時,亦送達給他:
(a) 有關令狀,如還未發出令狀,則是草擬令狀20,
(b) 於 年 月 日提訊的傳票﹝如未有發出令狀,則是草擬傳票﹞,以及
(c) 誓章﹝或草擬誓章﹞的副本及可供複製的證物,這些證物包含原告人所憑藉的證據。除非事不可行,否則,無法複製的證物的照片亦應送達。﹝屬機密性質的證物文本不必送達,但必須備妥,以供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表在原告人的律師執行本命令時並在他在場下查閱。之後,這些證物須交付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該律師須作出書面承諾,答允除非他在場,否則不會准許被告人看見這些證物或其副本,也不會准許他作摘記或抄錄此等證物,或取去此等證物的任何摘記或記錄。﹞
(d) 摘記一份,註明任何口頭上曾向法官作出的事實指稱,而此等指稱並未載於給法官審閱的誓章或草擬誓章內。
(e) 申請本命令時所依據的論點提要一份。
(5) 當原告人的律師就執行本命令之事宜擬備報告後,該報告的副本一份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速送達被告人。
(6) 在提訊日前,如無法庭許可,不會使用任何因執行本命令而獲得的資料或文件,也不會知會任何其他人士本訴訟程序,除非是為了進行本訴訟程序(包括增添被告人)、或是為了同樣因由或與本訴訟程序有關的事項而展開民事訴訟則除外。
[(7) 在原告人律師所管理的戶口中備存 港元,待法庭進一步頒令。]21
[(8)] 22
附表4
原告人律師的承諾
(1) 盡所能立即回覆任何有關某一物品是否為開列物品的查詢。
(2) 盡早把所有就本命令而取得的文件正本歸還(屬於原告人的文件正本除外),無論如何也會在移走文件正本後兩個工作天內歸還。
(3) 關於因本命令而取得的物品,如對其擁有權有所爭議,便會在收到被告人律師作出的承諾書後兩個工作天內把有關物品送交被告人的律師保管,被告人的律師須在承諾書上承諾把有關物品妥為保存,並在需要時把有關物品呈交法庭。
(4) 保存所有就本命令而取得的其他物品,直至法庭另有指示為止。
附表5
誓 章
原告人所依據的誓章如下:
(1)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在知識產權的案件中,通常應刪去方括號內的文字見香港法例第4章《最高法院條例》第44
A條。
14 如被告人是公司,則須包括方括號內的文字。此項通知並不取代加簽的刑罰通知書。
15 當有關處所的佔用人是一名獨處的女士,而第一段所指的律師是一名男士時,便須加入第2(3)段方括號內的文字。
16 如本命令前面部份“給被告人通知書”上第(5)項已被刪除,則要刪去方括號內的文字。
17 此處應填寫提訊日期;如要較早者,則可填寫在本命令發出之日起計第7天的日期。
18 此日期應為發出及送達本命令當日起計兩整天後的第一個傳票日。
19 凡在單方面提出申請的程序中,原告人的大律師/律師在法庭上陳述增補事實,而這些事實並沒有包括在原告人的證供內時,便須加入此項。
20 按一般規則,應把令狀及命令一併送達。這做法有特別的好處,就是如已發出令狀,便可同時把傳票送達。
21 凡原告人是外地原告人及/或因其他某種理由宜交出保證金者,則須加入此項。
22 在適當的情況下,須作出承諾,為從處所中移走的物品投購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