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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 10.2 |
(中譯本) |
中文譯本
1. 訴訟任何一方都可以為文件準備一份譯本,並將譯文交由法院的翻譯人員簽署核證。
2. 若訴訟是以令狀展開,訴訟人須在送交擬採用的譯本給法院翻譯員後三天內把同一份譯本送達給其餘的訴訟各方。
3. 即使先前訴訟一方已把一份文件的譯本送交核證,甚或其譯本已獲核證,另一方訴訟人仍可向法院翻譯員送交他擬採用的譯本進行核證。然而,較遲呈交譯本的訴訟人必須在呈交譯本時附上另一方訴訟人先前呈交的擬採用/經核證的譯本副本。
4. 若訴訟任何一方欲對核證譯本提出反對,便須在收到該譯本副本後14天內以通知書形式詳細列明反對的理由,和提供他認為適當的譯本或其他可行的譯本,並把通知書送達訴訟各方及法院翻譯員,但不得遲於聆訊前7天把上述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
5. 收到上述的反對通知書後,擬把該份核證譯本呈堂的一方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法院翻譯員聆訊通知書,屆時該翻譯員可能須要在該聆訊中接受律師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