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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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 1.1

(中譯本)

海事訴訟

 

1. 如有人要求將一項屬海事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的非正審申請排期聆訊,法庭書記可把該項申請排期由海事法官在內庭展開初步聆訊。

2. 在初步聆訊時海事法官會定下誓章存檔的期限,及就主要聆訊發出他認為應當發出的其他指示。

3. 在初步聆訊時海事法官會定出主要聆訊的日期。

4. 與訟各方的律師須製備文件冊供主要聆訊時使用,所有文件均須標明頁數及盡可能順時序編排,文件冊首頁須為索引,索引內須詳列文件存檔日期及頁碼。

5. 須製備的文件冊不少於四份,供法官、與訟各方的大律師及證人使用。文件冊最遲須於主要聆訊前48小時交予法官及其他與訟人。

6. 除《高等法院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凡向海事法官提出的申請須以傳票方式作出。如任何一方以動議方式作出申請,則在適當情況下可被判罰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