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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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員”(officer) 指任何受僱或 再度受僱從事公職服務並且是本條例所適用的 人;


“子女”(child) 就任何人員而言— (由2004年第28號第35條修訂)

   (a)  包括—

        (i)    非婚生子女、 繼子女及由該人員領養的 子女; 及

        (ii)   在 該人員任何子女是由另一人根據在 《 領養條例》 (第290章)第5(1)條(c)段下作出的
               領養令領養而該人員是該段所提述的 父或 母的 情況下, 包括該子女; 但

   (b)  除(a)(ii)段另有規定外, 不包括已由他人領養的 該人員子女; (由1993年第3號第46條代替。 由2004年第28號第35條 修訂)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指根據《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93章)設立的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公職”、

 “公職服務”(public service)、

 “任職”、

 “服務”、

 “服務期”(service) 指─

   (a)  就於1997年7月1日或 之後受聘的 人員而言—

        (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的 服務;

        (ii)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 目的 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 任何其他服務;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代替)

   (b)  就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 人員而言—

        (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或 任何英聯邦國家或 地區的 服務;

        (i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下列機構的 服務︰ 東非專員公署、 東非公共服務組織、 東非郵政電訊管理局、
               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 東非共同體、 東非港口公 司、 東非郵政電訊公司、 東非鐵路公司, 或
               任何以上機構的 後繼機構;

        (iii)  於1997年7月1日之前的 以下服務— (A) 根據聯合王國海外離職金計劃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B)
               根據任何關於聯合王國教員離職金的 聯合王國法令而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C)
               任職於聯合王國某地方當局的 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或 (D) 任職於聯合王國國立衞生服務部的
               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iv)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 目的 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 任何其他服務;

        (v)    根據聯合王國《 1957年總督退休金法令》 (1957 c. 62 U.K.)或 聯合王國1979年總督退休金計劃, 或 根據任何修訂或
               取 代該法令或 該計劃的 聯合王國法令或 計劃, 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可獲批予退休金的 服務,
               但如為計算退休金或 酬金及為施行第21條, 則不包括該服務;

        (vi)   在 非洲東部上訴法院或 東非上訴法院以擔任院長、 副院長、 上訴法院大法官、 司法常務官職位的 身分, 或
               以人員或 受僱人身分從事的 服務;

        (vi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西印度群島臨時專員公署的 服務;

        (viii) 任職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 英國電訊及郵政局的 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代替)

   (c)  - (h)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廢除)

 “外地僱員津貼”(expatriation pay) 指按照規管該項津貼的 稱為《 政府規例》 的
        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 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 其他文書的 條文而 批予的 附加於薪金的 特別附加額;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指出任《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93章)所界定的
        司法職位的 人員;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pensionable service)指在
        計算退休金利益時可計及的 服務期或 服務;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a)  就任職於政府的 人員的 服務而言, 指第22(1)(a)、 (b)、 (c)或 (ca)及(2)條所指明的 薪酬, 而凡有所規定,
        亦包括該人員所 享有或 支取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及其理論上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及

   (b)  就任職於其他公職服務的 人員而言, 指第22(1)(d)條所提述的 薪酬; (由1993年第4號第15條修訂)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 指根據第20條須支付的 死亡恩恤金;

 “在 職人員”(serving officer)
        指已按照第8條第(1)款作出選擇且其選擇並未根據該條第(2)款遭否決的 人員;

 “任職政府”、

 “任職於政府”、
       

 “任職政府的 服務”、

 “任職政府的 服務期”(service under the Government), 須當作包括以下的 服 務或 服務期,
        一如其為非設定職位的 服務或 服務期─

   (a)  在 當時民政司轄下華人公立醫局委員會管理的 華人公立醫局任職的 服務或 服務期(以醫生身分任職的 服務或
        服務期除外); 及

   (b)  在 當時民政司轄下分區巡察委員會管理的 分區巡察隊任職的 服務或 服務期, 而該服務或 服務期是由任職政府的
        服務或 服務期接續而無間斷的 ;

 “延付退休金”(deferred pension) 指已批予人員但根據第7(a) 條延遲支付的 退休金;
       

 “妻子”(wife), 就某人員而言─

   (a)  指該人員的 合法妻子, 而後者是藉基督教婚禮或 相等的 世俗婚禮而與該人員結婚的 ; 或

   (b)  凡並無合法妻子而該人員又是華人, 則指其髮妻或 填房; 或

   (c)  凡並無(a)或 (b)段所指的 妻子而又有多配偶制婚姻合法存續, 則指對該人員本人有約束力的 法律所承認的 正妻,
        而“遺孀”(widow) 一詞須據此解釋;

 “其他公職”、

 “其他公職服務”(other public service) 指並非任職政府的 公職或
        公職服務;

 “享有或 支取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enjoyed or drawn) 包括在 無薪休假期間的
        人員假若按 十足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條件繼續值勤所本會享有或 支取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指附表所指明的 職級或 職系的 任何人員, 而該人員為任職於政府以下部門的 人員─

   (a)  懲教署;

   (b)  香港海關;

   (c)  消防處;

   (d)  入境事務處; (由1994年第98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  香港警務處; 或 (由1994年第98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f)  政府飛行服務隊; (由1994年第98號第9條增補)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指並非設定職位的 公職服務職位;
       

 “受養人退休金”(dependant pension) 指根據第19條批予已故人員的 受養人的 退休金;

 “指定人員”(designated officer)
        指當其時根據第29A(1)條委任的 人員; (由1988年第86號第2條增補)

 “個人津貼”(personal allowance)
        指對當其時擔任某職位的 人個別批予的 附加於薪金的 特別附加額(如批予該特別附加額的 條件為在 計算退休金
        時須將之計及);

 “退休”(retirement) 指自公職服務退休;

 “退休年齡”(retirement age) 指第10條指明的
        退休年齡(人員可自願退休的 年齡除外), 而不論有關人員在 年屆其退休年齡時是否在 職, 該退休年
        齡亦對他適用;

 “退休金”(pension) 指根據本條例批予、 須支付或 已支付的 任何退休金或
        延付退休金(額外退休金或 受養人退休金除外), 而“領取退休金的 人”

   (pensioner) 則指已獲批予、 須予支付或 已獲支付該退休金的 人;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根據本條例批予、
        須支付或 已支付的 任何退休金、 額外退休金、 受養人退休金、 死亡恩恤金、 經折算的 退休酬 金、
        短期服務酬金或 其他利益;

 “特別津貼”(special allowance) 指由立法會根據第3條通過決議宣布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附加於薪金的 特別附加額; (由1999年第 63號第3條修訂)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一詞的 涵義, 與在 《
        退休金(增加)條例》 (第305章)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配偶”(spouse) 指由於婚姻的
        締結形式而與人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 人;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qualifying service)
        指按照規例作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計算的 服務期;

 “規例”(the regulations) 指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a)  就任職於政府的 服務而言, 指─

        (i)    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的 命令的 當其時有效條文, 宣布為設定職位的 職位;
               任何該等命令可指明一個較該命令為早的 日期, 而自該 日期起該職位即當作為設定職位;
               任何該等命令並可不時由如此作出並刊登的 命令修訂、 增補或 撤銷; 但如任何職位因任何該等修訂或
               撤銷而不再是設定職位, 該職位就任 何在 命令被修訂或 撤銷時擔任該職位的 人員而言, 在
               該人員仍繼續擔任該職位的 期間, 該職位仍繼續是設定職位; 或

        (ii)   在 緊接1987年7月1日之前是可享退休金的 職位, 而不論該職位對一般擔任該職位的 人員而言, 或
               對個別擔任該職位的 人員而言, 是可享退 休金者; 且在 行政長官所作出並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宣布該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之前, 該職位仍是設定職位; 而命令所具的 效力,
               與根據第(i)節作出以撤銷根據本條例所 作命令的 命令相同; 但宣布任何職位為設定職位,
               不得當作默示任何擔任該職位但在 其退休當日仍未獲實聘擔任該設定職位的 人員為擔任設定職位者; 或

        (iii)  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宣布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 職位;
               任何該等命令並可指明該職位被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 期 間;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b)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 指根據對該公職服務有效的 法律或 規例在 當其時是可享退休金的 職位;
       

 “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notional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任何人員在 任職期間所享有或 支取 的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並且該等薪酬的 價值, 是為本條例的 目的
        當作自該人員離職當日起至他年屆退休年齡當日或 去世當日(以較早者為準)為止會有所增加, 而 增加的
        百分率與特准增加額的 百分率相同;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按照規例釐定的
        每年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

 “短期服務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根據第32條批予人員的 短期服務酬金;
       

 “補償計劃”(compensation scheme) 指根據第13條批准的 補償計劃;

 “經扣減的 退休金”(reduced pension)
        指第24(1)條所提述的 經扣減的 退休金;

 “經折算的 退休酬金”(commuted pension gratuity) 指第24(1)條所提述的 經折算的
        退休酬金;

 “薪金”(salary) 指就公職服務中的 任何設定職位或 非設定職位所支付的 實職薪金;
       

 “額外退休金”(additional pension) 指根據第15或 16條批予的 額外退休金。

(2) 為免生疑問, 特此聲明: 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 除非該後述職位的
聘用條款另有規定, 否則為本條 例的 目的 , 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 職位。

 “人員”(officer)

 “子女”(child)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公職”、

 “公職服務”(public service)、

 “任職”、

 “服務”、


“服務期”(service)

 “外地僱員津貼”(expatriation pay)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pensionable service)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


“在 職人員”(serving officer)

 “任職政府”、

 “任職於政府”、

 “任職政府的 服務”、

 “任職政府的 服務期”(service
under the Government)

 “延付退休金”(deferred pension)

 “妻子”(wife)

 “遺孀”(widow)

 “其他公職”、

 “其他公職服務”(other public
service)

 “享有或 支取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enjoyed or drawn)

 “附表人員”(Scheduled officer)


“非設定職位”(non-established office)

 “受養人退休金”(dependant pension)

 “指定人員”(designated officer)

 “個人津貼”(personal
allowance)

 “退休”(retirement)

 “退休年齡”(retirement age)

 “退休金”(pension)

 “領取退休金的 人”(pensioner)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特別津貼”(special allowance)

 “特准增加額”(authorized increase)

 “配偶”(spouse)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qualifying service)

 “規例”(the regulations)

 “設定職位”(established office)


“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notional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短期服務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補償計劃”(compensation scheme)

 “經扣減的 退休金”(reduced pension)


“經折算的 退休酬金”(commuted pension gratuity)

 “薪金”(salary)

 “額外退休金”(additional 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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