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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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 SECT 49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第II部

住宅處所的 租住權與租金

釋義與適用範圍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的 第II部”(repealed Part II) 指已由《 197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第2號)條例》
(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No. 2) Ordinance) (1973年第78號)第2條廢除的 本條例第 II部;

 “主租客”(principal tenant)
指政府土地承租人以外, 租賃任何處所而且已經將該整個處所的 一部分或 若干部分作為一個或 若干個獨立租用單位分
租出去的 租客;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市值租金”(prevailing market rent) 指(第51B條除外)屬本部適用並作為租賃標的
物之處所於署長根據第58條發出證明書當日, 按 該項租賃的 條款(有關租金、 租期者除外), 但在 不受本部影響下,
可合理地預期從出租所得不連差餉的 租金; (由1983年第29號第10及46條修訂; 由 1984年第40號第13條修訂)


“沒收租賃權”(forfeiture) 指在 以下情況沒收租賃權─

   (a)  違反租賃或 分租租賃條款; 或

   (b)  在 處所被毀或 局部被毀, 或 受到損壞後, 根據租賃或 分租租賃條文容許租賃權的 沒收或 容許租賃或
        分租租賃的 終止; (由1984年第 40號第13條增補)

 “法院”(court) 指區域法院;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物業單位”(tenement) 指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的 全部或 部分, 而該等建築物、 構築物的 全部或 部分是以各別或
        獨立的 租賃或 租用單位而持有或 佔用, 或 根據 任何特許而持有或 佔用; (由1975年第93號第12條增補)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所指的 建築事務監督;

 “租客”(tenant) 或
       

 “分租客”(sub-tenant) 不包括政府土地承租人, 但包括─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a)  在 1979年12月18日管有不論是否憑藉《 1980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 (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Amendment)
        Ordinance 1980) (1980年第6號)或 其他條例而屬本部適用並作為租賃或 分租租賃標 的 物之處所的 人;
        (由1980年第6號第2條修訂)

   (b)  (由1980年第6號第2條廢除)

   (c)  憑藉本部而得以保留處所的 管有的 人; (由1975年第93號第12條修訂)

   (d)  作為處所的 租客或 分租客的 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 政府或 任何公共機構、 法團、 合夥、 商號,
        而該處所是本部適用的 租賃或 分租租賃的 標 的 物; (由1980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租賃”(tenancy) 包括租賃協議在 內;

 “現行租金”(current rent) 指(第51B條除外)在
        根據第57條提出申請之日租客應繳付的 租金, 但不包括差餉在 內; (由1984年第 40號第13條修訂)

 “業主”(landlord)
        包括(政府除外)有權每隔一段時期就處所而收取租金的 人, 而就某一租客而言, 則指有權向該租客收取租金的
        人; (由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署長”(Commissioner) 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審裁處”(Tribunal) 指根據《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7章)設立的 土地審裁處。 (由1981年第76號第31條代替)

 “已廢除的 第II部”(repealed Part II)
       

 “主租客”(principal tenant)

 “市值租金”(prevailing market rent)

 “沒收租賃權”(forfeiture)

 “法院”(court)
       

 “物業單位”(tenement)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租客”(tenant) 或

 “分租客”(sub-tenant)

 “租賃”(tenancy)
       

 “現行租金”(current rent)

 “業主”(landlord)

 “署長”(Commissioner)

 “審裁處”(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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