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業權條例 - SECT 2

釋義

尚未實施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

   (a)  被水淹蓋的 土地; 及

   (b)  附着於土地的 物件, 或 永久地牢固於該等物件的 物件, 但不包括以下權益以外的 任何其他土地權益—

   (c)  土地的 不分割份數; 及

   (d)  憑藉本條例第23、 25(1)或 26(1)條或 附表1第4或 7條的 實施而歸屬某人的 權益;

 “土地界線圖”(land boundary plan)
        具有《 土地測量條例》 (第473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指由處長管理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註冊處;

 “土地業權彌償基金”(Land Titles Indemnity Fund) 指依據第90條設立的 彌償基金;
       

 “公司”(company) 指—

   (a)  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的 法人團體;

   (b)  根據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成立的 法人團體; 或

   (c)  在 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 設立的 法人團體, 並包括《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X部所指的 非註冊公司;
       

 “不可註冊權益”(unregistrable interest) 具有《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第1A(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文件”(document)
        除書面文件外, 亦包括—

   (a)  地圖、 圖則或 繪圖;

   (b)  載有非視覺影像的 數據的 紀錄碟、 紀錄帶或 其他裝置, 而所載有的 數據能在 有或 沒有其他設備的 協助下,
        從該紀錄碟、 紀錄帶或 其他裝置重現出 來; 及

   (c)  載有視覺影像的 軟片、 紀錄帶或 其他裝置, 而所載有的 視覺影像能在 有或 沒有其他設備的 協助下,
        從該軟片、 紀錄帶或 其他裝置重現出來;

 “文書”(instrument) 包括—

   (a)  符合以下說明的 契據、 轉易契、 判決、 判令、 命令或 其他文件—

        (i)    需用以支持或 能夠支持一項註冊申請; 或

        (ii)   在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中指明為須支持或 可支持一項要求在 本條例下註冊的 申請(或 任何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 及

   (b)  支持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一項當時有效的 記項的 註冊摘要, 但不包括遺囑, 除非該遺囑是(b)段提述的 註冊摘要的
        標的 ;

 “申請”(application) 就任何事項的 註冊而言, 指以指明格式提出的 申請;

 “申請註冊紀錄”(applications
        register) 指根據第5條備存的 申請註冊紀錄;

 “交易”(dealing) 指一項處置或 傳轉;

 “地段”(lot) 包括地段的
        分段及小分段;

 “地段編號”(lot number)—

   (a)  就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 地段而言, 指該政府租契內描述該地段的 名稱及編號; 及

   (b)  就藉某文書而形成的 地段的 分段或 小分段而言, 指在 該文書中描述的 該分段或 小分段(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名稱及編號;

 “有值代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 指金錢或 有價事物, 但不包括象徵式代價;

 “同意警告書”(consent
        caution) 指第71(1)及(3)條提述的 警告書;

 “局長”(Secretary) 指發展局局長;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刪除”(remove) 就業權註冊紀錄上的 任何記項而言, 包括以處長認為對該記項合適的 任何方式刪去;
       

 “呈遞”(present) 包括出示、 交付及遞交;

 “制止令”(inhibition) 指根據第75(1)條作出的 命令;
       

 “非同意警告書”(non-consent caution) 指第71(4)、 (6)及(13)條提述的 警告書;

 “承押記人”(chargee) 指押記的 擁有人;
       

 “承租人”(lessee)—

   (a)  就註冊長期租契而言, 指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指名為該租契的 承租人的 人; 及

   (b)  就任何其他租契而言, 指該租契的 承租人;

 “法庭”(Court) 指原訟法庭;

 “押記”(charge) 指—

   (a)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第219章)第2條所指的 法定押記; 或

   (b)  土地的 衡平法權益的 按揭(但不包括屬只可藉同意警告書或 非同意警告書而予以保障的 權益的 按揭);
       

 “押記人”(chargor) 指受押記規限的 註冊土地的 擁有人, 或 受押記規限的 註冊長期租契的 承租人;
       

 “押記令”(charging order) 指一項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作出的 命令, 其內容為對該命令所指明的 註冊土地或
        註冊長期租契施加押記, 以保證根據 法院判決或 命令而到期須付或 將會到期須付的 款項獲繳付;
       

 “受託人”(trustee) 包括遺產代理人;

 “事項”(matter) 指任何交付以供註冊的 申請的 標的 ;

 “長期租契”(long term
        leas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租契—

   (a)  屬由—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註冊土地的 擁有人;

        (ii)   (如租契是在 該土地根據本條例成為註冊土地之前授予的 )在 授予該土地時該土地的 擁有人, 授予的
               為期不少於21年的 該土地的 獨有管有權的 租賃;

   (b)  不規定繳付全額租金; 及

   (c)  已就租契繳付同意租賃金, 但不包括於租契註冊時, 其尚餘年期少於21年的 租契;

 “查冊”(search)
        指根據第30(1)條進行的 查冊;

 “首次註冊日期”(date of first registration)—

   (a)  就註冊土地而言, 指按照本條例第22條或 附表1第3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斷定的 日期; 及

   (b)  就註冊長期租契而言, 指按照本條例第49(5)條或 附表1第6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斷定的 日期;

 “待決案件”(lis pendens)
        指—

   (a)  在 任何法院或 審裁處待決的 關乎土地、 土地權益或 土地押記的 任何訴訟或 法律程序; 或

   (b)  破產呈請;

 “指明”(specified) 就格式而言, 指根據第99條指明;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根據第1(2)條為第21條生效而指定的 日期;

 “限制令”(restriction) 指根據第78(1)條作出的 命令;

 “律師”(solicitor)
        指《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59章)第2(1)條所指的 律師;

 “按揭”(mortgage) 指為擔保金錢或
        金錢等值而以土地作抵押;

 “紀錄”(record) 不僅包括書面紀錄, 亦包括以任何其他方式傳達資料或 指示的 紀錄;
       

 “租契”(lease) 包括同意訂立租契的 協議及租賃, 但不包括政府租契;

 “記項”(entry) 就業權註冊紀錄而言, 指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的 備註、 通知或 其他記項; 而“記入”(enter, entered) 須據此解釋;

 “凌駕性權益”(overriding
        interest) 指第28(1)條提述的 權益;

 “《 規例》

 ”(regulations) 指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

 “處長”(Registrar)
        指土地註冊處處長;

 “處置”(disposition) 指註冊土地或 註冊押記的 擁有人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承租人所作出的 、
        影響到他自己在 該土地或 土地上或 在 該押記或 該租契上(視屬 何情況而定)的 權利的 一項作為, 但不包括—

   (a)  轉移協議;

   (b)  押記協議;

   (c)  授予長期租契的 協議; 或

   (d)  授予地役權的 協議, 而“處置”(dispose, disposal, disposed) 不論是作動詞或 作名詞使用, 均須據此解釋;
       

 “清盤人”(liquidator) 具有《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註冊”(register) 一詞在
        作動詞使用時, 指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作出記項, 刪除或 更改該等記項, 或 對該等記項作增補; 但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的 記項於呈遞要 求將某事項註冊的 申請的 個案中表明有關註冊正在 就該事項進行或 暫停的
        範圍內, 則不包括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作出該等記項, 刪除或 更改該等記項, 或 對該等記項作增補;
        而不論是作形容詞或 作名詞使用的

 “註冊”(registered, registration), 以及“未經註冊”(unregistered), 均須據此解
        釋;

 “註冊土地”(registered land) 指—

   (a)  符合以下說明的 土地—

        (i)    該土地是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 ; 及

        (ii)   該土地的 業權已根據第21條註冊; 及

   (b)  屬根據附表1第2條當作為註冊土地的 土地;

 “註冊押記”(registered charge) 指就註冊土地或
        註冊長期租契而根據第37條註冊的 押記;

 “註冊事項”(registered matter) 不包括不再具有效力的 事項;
       

 “註冊長期租契”(registered long term lease) 指—

   (a)  根據第49條註冊的 長期租契; 及

   (b)  根據附表1第5條當作為註冊長期租契的 租契;

 “註冊摘要”(memorial) 指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註冊的
        註冊摘要;

 “欺詐”(fraud) 包括不誠實及偽造;

 “當時有效”(current) 就任何事項而言, 指該事項並未失去效力;
       

 “傳轉”(transmission) 指註冊土地、 註冊押記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業權根據一項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作出的
        命令, 或 根據一項成文法則或 藉法律的 實 施而由一人易手給另一人;

 “業權註冊紀錄”(Title Register)
        指根據第4條備存的 業權註冊紀錄;

 “業權證明書”(title certificate) 指根據第29(1)條發出的 證明書;
       

 “認可土地測量師”(authorized land surveyor) 具有《 土地測量條例》 (第473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影像紀錄”(image record) 指用影像處理方法製作的 紀錄, 如文意准許, 亦包括可閱讀形式的 紀錄;
       

 “影像處理方法”(imaging method) 指進行下述工序的 方法︰ 將可閱讀形式或 微縮軟片形式的 文件用掃描器掃描,
        使其上記錄的 資料轉化為電子影像, 然後儲存在 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和重現的 電子儲存媒介內;
       

 “擁有人”(owner)—

   (a)  就註冊土地而言, 指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指名為—

        (i)    該土地的 政府租契的 擁有人、 承租人或 持有人(或 任何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的 人; 或

        (ii)   該土地的 不分割份數的 擁有人或 持有人(或 任何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的 人, (而該人就《 新界條例》
               (第97章)第II部適用的 註冊土地而言, 包括任何宗族、 家族或 堂); 及

   (b)  就註冊押記而言, 指業權註冊紀錄上指名為獲得該押記權利的 人;

 “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指註冊土地或 註冊押記的 已去世擁有人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已去世承租人的

 —

   (a)  遺囑執行人; 或

   (b)  遺產管理人;

 “轉移”(transfer) 指將某事項註冊, 以使註冊土地、 註冊押記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業權並非藉法律的
        實施而由一人易手給另一人; 亦包括作出此項易手的 文 書;

 “權利”(right) 包括為了有效地享用該權利而需要的
        附帶權利。

(2) 現宣布—

   (a)  土地的 業權憑藉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作出的 指明某人為該土地的 擁有人的 記項的 方式而成為根據本條例註冊,
        而本條例中凡提述註冊土地, 須據此解 釋; 及

   (b)  在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中提述“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或

 “已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或 任何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時,
        須視情況所需而定而解釋為根據 《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或 本條例註冊。

 “土地”(land)

 “土地界線圖”(land
        boundary plan)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土地業權彌償基金”(Land Titles Indemnity Fund)

 “公司”(company)
       

 “不可註冊權益”(unregistrable interest)

 “文件”(document)

 “文書”(instrument)

 “申請”(application)
       

 “申請註冊紀錄”(applications register)

 “交易”(dealing)

 “地段”(lot)

 “地段編號”(lot number)

 “有值代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

 “同意警告書”(consent caution)

 “局長”(Secretary)

 “刪除”(remove)

 “呈遞”(present)

 “制止令”(inhibition)
       

 “非同意警告書”(non-consent caution)

 “承押記人”(chargee)

 “承租人”(lessee)

 “法庭”(Court)

 “押記”(charge)
       

 “押記人”(chargor)

 “押記令”(charging order)

 “受託人”(trustee)

 “事項”(matter)

 “長期租契”(long term lease)
       

 “查冊”(search)

 “首次註冊日期”(date of first registration)

 “待決案件”(lis pendens)

 “指明”(specified)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限制令”(restriction)

 “律師”(solicitor)

 “按揭”(mortgage)

 “紀錄”(record)

 “租契”(lease)
       

 “記項”(entry)

 “記入”(enter, entered)

 “凌駕性權益”(overriding interest)

 “《 規例》

 ”(regulations)

 “處長”(Registrar)
       

 “處置”(disposition)

 “處置”(dispose, disposal, disposed)

 “清盤人”(liquidator)

 “註冊”(register)

 “註冊”(registered,
        registration)

 “未經註冊”(unregistered), 均須據此解釋;

 “註冊土地”(registered land)

 “註冊押記”(registered charge)
       

 “註冊事項”(registered matter)

 “註冊長期租契”(registered long term lease)

 “註冊摘要”(memorial)

 “欺詐”(fraud)
       

 “當時有效”(current)

 “傳轉”(transmission)

 “業權註冊紀錄”(Title Register)

 “業權證明書”(title certificate)
       

 “認可土地測量師”(authorized land surveyor)

 “影像紀錄”(image record)

 “影像處理方法”(imaging method)

 “擁有人”(owner)
       

 “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轉移”(transfer)

 “權利”(righ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