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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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 SCHEDULE 3
各組的職能
[第24條]
第I部
中醫組的 職能
中醫組的 職能如下—
(a) 實施和進行管委會決定的 政策及活動, 並為管委會的 各小組提供指引;
(b) 就管委會的 活動或 政策實施而向管委會作出建議及報告;
(c) 批准或 拒絕註冊申請、 有限制註冊申請及恢復名列於註冊名冊的 申請;
(d) 主辦和舉行執業資格試;
(e) 決定在 進修中醫藥學方面的 規定;
(f) 指示註冊主任對註冊名冊作任何更改;
(g) 查訊申請註冊為中醫的 申請人的 操守, 並進行有關註冊中醫的 操守和紀律的 查訊程序, 及如適用的 話,
作出根據本條例訂定的 命令;
(h) 實施有關中醫註冊的 過渡性安排, 包括根據第90條編製和備存一份名單;
(i) 以根據本條例訂定的 方式, 針對小組的 決定而進行覆核(如適用的 話); 及
(j) 執行根據本條例獲給予的 或 管委會轉授的 任何其他職能。
第II部
中藥組的 職能
中藥組的 職能如下—
(a) 實施和進行管委會決定的 政策及活動, 並為管委會的 各小組提供指引;
(b) 就管委會的 活動或 政策實施而向管委會作出建議和報告;
(c) 批准或 拒絕中成藥註冊的 申請、 中成藥更改註冊詳情的 申請及作出取消中成藥註冊的 決定;
(d) 批准或 拒絕中藥業者的 牌照申請及牌照續期申請, 根據本條例決定發牌規定和作出豁免;
(e) 就附表1及2的 任何修訂而向管委會提供意見;
(f) 查訊持牌中藥業者的 操守, 並決定須針對持牌中藥業者採取的 行動;
(g) 根據本條例發出有關的 證明書;
(h) 實施有關中藥業者領牌及有關中成藥註冊的 過渡性安排;
(i) 以根據本條例訂定的 方式處理針對小組的 決定而提出的 覆核; 及
(j) 執行根據本條例獲給予的 或 管委會轉授的 任何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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