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生效日期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1) 註冊由以下日期起生效─ (a) 就初次註冊或 重新名列於名冊而言, 由註冊或 重新名列於名冊之日起生效; 及 (b) 就註冊續期而言, 由上次註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生效。 (2) 除非紀律委員會命令將承建商的 姓名或 名稱從有關名冊中刪除, 否則註冊有效期在 註冊證明書指明的 期間屆滿時即告屆滿。 (3) 任何對註冊有效期屆滿的 提述, 須按照本條解釋。 (由2004年第15號第13條修訂) (由1996年第54號第9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