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條例 - SECT 8A
承建商名冊等
(Past version on 15/12/2008).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1) 建築事務監督須備存─
(a) 一份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 所載列的 承建商有資格執行一般建築承建商的 職責;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修訂)
(b) 一份專門承建商名冊, 所載列的 專門承建商有資格進行其所名列的 分冊所屬類別所指明的 專門工程; 及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修 訂)
(c) 一份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或 臨時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 所載列的 小型工程承建商有資格進行在 名冊中指明的
屬於該等承建商註冊所屬級別、 類別及 項目的 小型工程。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增補)
(2) 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不同類別的 專門工程, 並須在 專門承建商名冊中就不同類別備存分冊。
(3) 建築事務監督須每年在 憲報刊登每份名冊內的 承建商名單。
(4) 建築事務監督可將─
(a) 因任何理由而不再從事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業務的 一般建築承建商的 姓名或 名稱,
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刪除;
(b) 因任何理由而不再從事所註冊承辦的 有關專門工程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的 姓名或 名稱, 從專門承建商名冊中刪除;
及 (由2008年第20號第 10條修訂)
(c) 因任何理由而不再進行屬於其註冊所屬的 在 名冊中指明的 級別、 類別及項目的 小型工程的 承建商的 姓名或
名稱, 從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或 臨時小型 工程承建商名冊中刪除。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增補)
(5) 建築事務監督可將下列的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 合夥人、 董事或
由法人團體就本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 其他人除名─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修訂)
(a) 根據第(4)款被除名者; 或
(b) 被根據第11條委出的 紀律委員會命令除名者。
(6) 建築事務監督須將第(7)款指明的 資料於任何合理時間內供公眾查閱, 以利便任何公眾人士確定—
(a) 他是否正在 就與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任何活動有關連的 事宜, 與根據本條例註冊的 承建商往來; 及
(b) 經如此註冊的 承建商的 詳情。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增補)
(7) 為施行第(6)款而指明的 資料是—
(a)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 姓名或 名稱、 註冊號碼及註冊的 屆滿日期; 及
(b) 獲(a)段提述的 註冊承建商委任為施行本條例而代他行事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 (由2008年第20號第10條增補)
(由1996年第54號第9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