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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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 - SECT 5A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現設立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 由行政長官委出。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由2004年第 15號第7條修訂)
(2)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由不多於25名成員組成, 其中不少於1名但不多於─
(由2004年第15號第 7條修訂)
(a) 5名為名列建築師名單的 認可人士;
(b) 5名為名列工程師名單的 認可人士;
(c) 5名為名列測量師名單的 認可人士; (由2004年第15號第7條修訂)
(d) 5名為註冊結構工程師; 及 (由1996年第54號第7條代替。 由2004年第15號第7條修訂)
(e) 5名為註冊岩土工程師。 (由2004年第15號第7條增補)
(3) 任何人除非獲建築事務監督經諮詢建築師註冊管理局、 工程師註冊管理局或
測量師註冊管理局(視何者適當而定)之後予以推薦, 否則不得獲委任 為第(2)款所提述的 委員團的 成員。
(由1996年第54號第7條代替)
(4) 委員團成員的 任期為3年, 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由1974年第52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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