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遞交監工計劃書不得當作建築事務監督同意 (1) 如認可人士未遞交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的 監工計劃書, 則不得根據第15條當作建築事務監督已給予同意。 (2) 如建築事務監督不需要監工計劃書, 則第(1)款不適用。 (3) 製備監工計劃書的 人須遵從遞交監工計劃書時適用的 技術備忘錄。 (4) 製備監工計劃書的 人須對監工計劃書的 內容負責。 (由1996年第54號第1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