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規例 - 第89A章 退休金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89章第3條) [1949年12月9日] (本為1949年第50號附表)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為批予退休金、酬金及其他津貼 而訂立的規例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退休金規例》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 (由1982年第26號第6條廢除)) VerDate:30/06/1997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3 第II部的適用範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第II部 非轉職人員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除行政長官在任何特別情況下另有指示外,本部不適用於原任職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原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但為了決定該人員的服務若全屬任職於政 府的服務,其是否本應會具有領取退休金或酬金的資格,以及該人員若具有資格,其本應會領取的退休金或酬金款額為何,則不在此限。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4 須批予退休金的人及批予的數額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本條例及本規例的條文下,所有擔任政府設定職位,並以文職身分任職政府達10年或以上的人員,在其退休時得獲批予按以每年數額計算 的退休金,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而不論該月份的 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3年第4號第36條) (2) 儘管第(1)款已指明服務期限,仍須按照該款的規定將退休金批予根據本條例第6(1)(i)或(j)條退休的人員,而不論該人員符合領取 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的長短為何。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5 服務期不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時批予的酬金 VerDate:30/06/1997 凡沒有以文職身分任職政府達10年的人員(若非如此本應符合資格領取退休金的),在其退休時得獲批予一筆不超過每年退休金款額7倍的酬金,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 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本可根據第4條批予該人員者。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6 支付妝奩費的情況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凡女性人員─ (a) 於1972年11月17日前獲聘擔任設定職位; (b) 已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不少於5年; (c) 已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及 (d) 並不具有獲批予退休金的資格,或並不具有根據本部其他規定獲批予酬金的資格, 若以經已結婚或即將結婚為理由而自公職服務退休,並且於其退休後6個月內,或於行政長官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出示令人信納其結婚的證據,可獲批予 不超過下述款額的酬金─ (1999年第63號第3條) (i) 由1949年12月9日起施行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最高每年數額;或(1987年第36號第49條) (ii) 四又六分之一倍的每年退休金款額,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以及若第4條對該女性人員適用,本可根據 第4條批予該人員者, 兩者以款額較小者為準。 (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7 第III部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轉職人員 本部只適用於原任職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原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8 釋義 VerDate:30/06/1997 (1) 在本部及第IV部中─ “任職於組內的政府”、“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service in the Group) 指任職於政府和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附表政府的服務;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附表政府”(Scheduled Government)─ (a) 指附表1所述的任何領域的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 (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 (b) 就1948年2月4日之前受聘任職於錫蘭政府的人員而言,指錫蘭政府; (c) 就1948年5月15日之前受聘任職於巴勒斯坦政府的人員而言,指巴勒斯坦政府; (d) 就1960年6月26日之前受聘任職於索馬里保護國前政府的人員而言,指索馬里共和國政府; (e) 就1960年8月16日之前受聘任職於塞浦路斯政府的人員而言,指塞浦路斯政府;及 (f) 就被當作曾已受聘為或受聘任職為非洲東部(或由1967年12月1日起稱為東非洲)上訴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司法常務官、人員或 受僱人的人而言,指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或由1967年12月1日起指東非共同體)。 (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1970年第44號法律公告) (1A) 為施行本部及第IV部─ (a) 在緊接1964年1月1日前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如是在緊接該日前借調受僱任職於南羅得西亞政府、北羅 得西亞政府或尼亞薩蘭政府的,或是由該日起猶如上述般受僱的,得當作為繼續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直至其借調的僱用期終止為止; (b) 即使有《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議會命令》*的規定,就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的服務而在1964年1月 1日當日或之後給予的退休金,仍得當作為是由該政府所批予的。 (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2)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其自公職服務退休時,沒有就其最後受僱服務的僱用期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其不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唯一原因,是他未有 在該服務期的一段指明期間擔任職位,但縱使有此原因,就本部而言,該人員仍須當作為已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退 休者。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議會命令》”乃“Federation of Rhodesia and Nyasaland (Dissolution) Order in Council 1963”之譯名。 “任職於組內的政府”、“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service in the Group) “附表政府”(Scheduled Government)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9 就全屬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VerDate:30/06/1997 (1)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如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附表政府的服務,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 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根據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 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其獲批予的退休金款額,須相當於其服務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時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的某一比例,而此一比例須相當於其任職 於政府的服務期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在其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2) 為施行本條而釐定人員的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其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 (a) 如引用第18條─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凡該人員在公職服務退休當日並非任職於附表政府,須計算其在附表政府的服務所享有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 酬; (ii) 如由於在針對該人員的任何紀律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第(i)節計算的款額,超過他在退休或轉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所享有的可 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及此項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80年5月30日起生效) (b) 不得顧及根據第22或31條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c) 須顧及退休金不得超過該人員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的條件; (d) 倘該人員任職於附表政府的其他公職服務期為不可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者,則無須計及該公職服務期。 (3) 就本條而言,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須視為該人員若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是以享有全薪條件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時 本應會領取或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 (1993年第4號第37條) 但─ (a) 在計算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時,不得計及該人員並無獲得政府或附表政府就其任職政府或任職於附表政府的服務期而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 服務期(視屬何情況而定); (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b) 凡以文職身分擔任任何並非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職位或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而該服務的服務期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該人員 在該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亦須一如該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程度般計及; (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c) 凡人員於1930年1月1日之前開始擔任公職,在計算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的退休金時,倘猶如該人員曾任職過的附表政府並未包括在本規例 內一樣計算會對該人員有利,則可照此辦法計算。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0 就並非在組內的政府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VerDate:30/06/1997 (1) 凡本部所適用的人員的其他公職服務並未包括在任何附表政府的服務之內,而其總計服務期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應會符合資格根 據本規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該 退休金得按每年數額計算,即:任職政府每滿一整月可獲批予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任何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 而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日數。 (2) 如該人員在上述退休時並非任職於政府,則為施行第(1)款,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為:若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最後一次自任職政 府轉任其他服務之日獲批予退休金,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本應會計算在內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1 就在組內和非組內的政府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VerDate:30/06/1997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如其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只有部分是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附表政府的,則第9條的條文予以適用;但在計算退休金款額時,只須計及其任職於組內政 府的服務。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2 服務期不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時批予的酬金 VerDate:30/06/1997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如在適用於其最後受僱服務的法律或規例所准許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但其以文職身分從事公職服務期卻少於10年,則該人員 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獲批予一筆不超過其每年退休金款額7倍的酬金,而該每年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本可根據第9、10或11 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批予該人員者。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3 妝奩費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凡本部適用的女性人員若以經已結婚或即將結婚為理由而自公職服務或必須自公職服務退休,以及─ (a) 假若其公職服務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根據第6條(該條(a)段除外)她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酬金者;及 (b) 並不具有獲批予退休金的資格,或並不具有根據本部其他規定獲批予酬金的資格, 可就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批予一筆不超過其每年退休金款額的四又六分之一倍的酬金,而該退休金款額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以及若第9、10 或11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適用於該女性人員,根據第9、10或11條她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者: 但為計算該項酬金款額起見─ (a) 就根據第9或11條所指的退休金而言,第9(2)(c)條的效力,得猶如該條對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的提述,乃為對其每 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二十五分之六的提述;及 (b) 就第9、10或11條所指的退休金而言,該項退休金的每年款額不得超過該人員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二十五分之六。 (2) 如女性人員由其他公職服務轉職政府,並在任職政府時退休,而其在退休之前的最後一次如此轉職是在1972年11月17日之前者,第 (1)款的規定方適用。(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4 關於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和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一般規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第IV部 一般規定 (1) 除本規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是指人員開始就公職服務支取薪金之日起,至其離開公職服務之日止的一段期間(首尾 兩日均計算在內),並且不會扣除任何因休假而缺勤的期間。 (2) 任何期間,如非憑藉第(1)款而為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計為用以計算第V部所指津貼的服務期。 (3) 人員所從事的服務期,如非為從事公職服務者,則不得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亦不得計為用以計算 第V部所指津貼的服務期: 但如有任何期間,在行政長官的批准下,人員應已借調出任非公職服務者,則該段期間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和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計為用以計 算第V部所指津貼的服務期。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5 服務期的連續性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只有連續服務期才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但任何由於暫時停職而導致的服務期中斷,如暫時停職非因行為不當或自動辭職而致使的,則就本款而言無須理會。 (2) 對於有下述情形的人員─ (a) 已根據本條例第11條,或根據關於就公職服務而批予退休金的法律或規例中相應的條文,被暫停支付退休金;或 (b) 因健康情況欠佳、職位取消,或因改組以提高效率或節省開支,而在無退休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其後再度受聘從事公職服務;或 (c) 已根據《1925年教師(離職金)法令》*(1925 c. 59 U.K.)不再從事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以便加入根據該法令屬於並 非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的公職服務,並在其不再從事首述的服務後3個月內,已就受聘從事該項並非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公職服務收取薪金;或 (d) 屬於女性人員而於1966年5月27日至1972年11月17日的期間內,因結婚而自公職服務退休,且在不再從事該服務後3個月內再次受 聘從事公職服務, (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如行政長官認為適當,可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該項退休金或酬金為在緊接該項停職、再度受聘或受聘之前其公職服務期若無中斷,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者;該項退休 金並且得─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i) 取代先前從政府一般收入批予他的退休金;及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ii) 取代任何先前如此批予而按照條件(該條件是為使本條適用於該人員而訂下的)必須退還的酬金, 但對於已如此批予而無須如上述般退還的酬金,該退休金得為附加於該酬金的款額。 (2A) 凡人員有多於一段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或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為了就該等服務期批予退休金或酬金─ (a) 所有該等服務期均可按照第(2)款合計;或 (b) 每一段該等服務期均可分別處理, 而採用上述何種辦法處理,則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種辦法會對人員有利而定。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3) (a) 為計算符合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服務期,凡因人員在僱傭地點自動缺勤以致服務期中斷,而中斷的整段期間是 在1946年7月12日至1946年7月23日,或是在1947年8月16日至1947年9月23日之內的,該中斷期間無須理會: 但在計算服務期的長短以釐定上述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款額時,任何中斷的服務期間均不得不予以理會。 (b) 對於不為第V部適用的人員,本款須當作由1947年1月1日起生效,而對於第V部適用的人員,則須當作由1949年12月9日起生效。 (1950年A229號政府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25年教師(離職金)法令》”乃“Teachers (Superannuation) Act 1925”之譯名。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6 計算退休金時應計及戰時服務 VerDate:30/06/1997 凡人員應已在戰時服役於英軍,而於服役前應已受僱從事公職服務者,則下述條文即屬有效─ (a) 在該人員如上述般在英軍服役(在本條中提述為服兵役)期間,包括戰後任何期間,就本條例及本規例而言,該人員須被當作為已在其最後受僱的 公職服務帶全薪休假,並在服兵役前已在該公職服務中擔任其最後擔任的實任職位; (b) 在該人員為著要在英軍服役而離開公職服務當日起,至其開始服兵役當日止的任何期間,就本條例及本規例而言,該人員須被當作為在其最後受僱 的公職服務作無薪休假,而該無薪休假並非因公共政策理由而批予,以及須當作為在服兵役前已在該公職服務中擔任其最後擔任的實任職位者;在該人員終止服兵役當日 起,至其再從事公職服務當日止的任何期間,就本條例及本規例而言,該人員須被當作為如上述般在公職服務休假,並擔任其已再度受僱擔任的實任職位: 但─ (i) 如(b)段所述的其中一段期間超過3個月,或超過總督就任何特別情況所決定的較長期間,則本條不得適用;又如該人員在英軍服役後沒有從事 公職服務,而其沒有再從事公職服務的情況為該人員根據適用於其在服兵役前最後受僱的公職服務的法律,本應會獲准享有退休金或酬金而退休者,且該等情況為在其終止 服兵役後3個月內,或為在如上述般決定的較長期間內出現者,則本條亦不適用; (ii) 如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人員應已開始在英軍服役,而其在如此服役之前是未經其最後受僱服務的地區的總督批准者,則本條不得適用; (iii) 如在(a)段所述期間內該人員應已實際地就其所服兵役符合資格領取退休金或領取薪酬以代替退休金權利,則就該段期間而言,(a)段的 規定乃屬有效,猶如該段中“帶全薪休假”之字句已由“作無薪休假,而該無薪休假並非因公共政策理由而批予者”之字句所取代; (iv) 如在服兵役期間人員受傷或被殺,則就本條例及本規例中任何有關受傷償金的條文而言,該人員不得被當作為是在執行職務時受傷或被殺; (v) 本條條文中關於將人員當作曾擔任某指明職位和曾在某指明服務中休假的規定,對於該人員應已實際擔任其他實任職位和應已在任何公職服務中休 假的期間,均不適用; (vi) 除總督就任何個別情況另有指示外,凡人員在服兵役前在公職服務中最後擔任的職位並非為設定職位者,本條不得適用; (vii) 如人員在英軍服役期間已就其在加入英軍之前的公職服務領取退休金或酬金,則本條的條文不得適用於該人員。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7 (由1987年第36號第49條廢除) VerDate:30/06/1997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7A 就戰時服務批予額外退休金 VerDate:01/07/1997 (1) 本條適用於下述情況的人員─ (a) 該人員已於任何時間(不論是在《1992年退休金(修訂)規例》*(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根據本條例獲批 予退休金,或根據本條例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 (b) 曾履行戰時服務或履行強制國民服役;及 (c) 無權根據1989年殖民地軍官戰時服務額外退休金(聯合王國)計劃#領取額外退休金。 (2) 本條適用的任何人員,如有下述情形,須就其戰時服務獲批予額外退休金─ (a) 在該人員的戰時服務之前並沒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而其有關的政府服務期乃─ (i) 於1950年7月1日之前開始者;或 (ii) 於1950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且於開始時已完成一項訓練課程或視為屬訓練的見習課程,而此等課程是在其臨時被挑選加入政府或加 入聯合王國政府服務後完成者,但該項訓練或見習課程須於1950年7月1日之前開始,且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認為乃該人員獲受聘加入上述服務之前所必須接受者; 或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iii) 於該人員在1950年7月1日之前獲挑選後於1950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者,但該人員須於1950年7月1日之前已可就任,並 在獲挑選後把握第一時間啟程就任者;或 (b) 由於該人員須於194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履行強制國民服役,以致有關的政府服務期被其戰時服務打斷。 (3) 除第(4)、(5)及(6)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應付予的額外退休金須按下述方法計算─ (a) 如屬第(2)(a)款適用的人員,其額外退休金的每年款額須相等於其每滿2個月的戰時服務,可支取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b) 如屬第(2)(b)款適用的人員,其額外退休金的每年款額須相等於其每滿一個月的戰時服務,可支取六百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而在計算任何戰時服務期時,人員在年屆18歲之前從事的服務無須理會。 (4) 如人員的有關的政府服務期,出現非因戰時服務所導致的中斷,而該中斷為未獲有關政府所寬恕者,則第(3)款凡提述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之 處,均須視為提述該人員在該中斷前的一段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5) 凡人員在退休當日,就戰時服務而由下述政府支付的任何退休金款額─ (a) 由政府支付,但並非根據本條而支付;或 (b) 由附表政府支付, 均須從根據本條支付的額外退休金中扣除。 (6) 凡人員就任何一段戰時服務期間收取不再服務薪津或附加報酬,為施行第(3)款,該段期間不得作為戰時服務期計算。 (7) 根據本條批予的額外退休金須自下述日期起批予─ (a) 自《1992年退休金(修訂)規例》*(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起;或 (b) 自人員的退休日期起, 上述的兩個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而該額外退休金須以港元計算及批予。 (8) 根據本條獲批予額外退休金的人員,無權根據第23條選擇以酬金和經扣減的退休金代替該額外退休金。 (9) 在本條中─ “不再服務薪津”(non-effective pay) 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退休金、退休薪津或酬金(《1945年財政(第2號)法令》@(1945 c. 13 U.K.)第23條適用的戰時酬金除外); “有關的政府服務期”(relevant Government service) 指任職於政府或任職於聯合王國政府的服務期,而該服務期是在決定某人員能否 憑其服務期的長短而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時可予計及者; “附加報酬”(excess remuneration) 就英國武裝部隊中再度受僱在該等部隊服務的退休人員而言,指就任何此等再度受僱服務期而支取的服務退 休金,或任何在該人員再度受僱的職位上附加於正常薪津的額外款額,而該額外款額是由於該人員以前曾受僱於該等部隊服務而批予者; “戰時服務”(war service) 指在1939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內任何時間服務於─ (a) 英國武裝部隊; (b) 國家商船; (c) 附表2所列任何女性人員的服務。 (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92年退休金(修訂)規例》”乃“Pens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1992”之譯名。 # “1989年殖民地軍官戰時服務額外退休金(聯合王國)計劃”乃“Colonial Service Officers Pensions Addition for War Service (United Kingdom) Scheme 1989”之譯名。 @ “《1945年財政(第2號)法令》”乃“Finance (No. 2) Act 1945”之譯名。 “不再服務薪津”(non-effective pay) “有關的政府服務期”(relevant Government service) “附加報酬”(excess remuneration) “戰時服務”(war service)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8 用以計算退休金或酬金的薪酬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為計算人員的退休金或酬金的款額,須以該人員在擔任設定職位的服務期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作為計 算: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87年第36號第49條) 但如由於在針對任何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本條條文計算的款額,超過該人員在退休當日所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及該項可供計算退 休金的薪酬。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1A) 凡人員有超過一段的連續服務期,在計算某段連續服務期的退休金或酬金的款額時,只須計及該人員在該段期間所享有的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 酬。(1987年第36號第49條) (1B) 凡人員緊接在並非以試任或試用的方式服務後,立即以試任或試用的方式擔任另一職位,則在計算該人員的退休金或酬金的款額時,須計及該人員在退休或去世 當日於其實任職級本應會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2) 儘管第(1)款已有規定,凡人員就其擔任的職位而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由於薪金調整而有所增加,而該調整是在該人員開始無薪休假 缺勤期間後任何一日生效者,則為施行第(1)款,上述的增加無須理會;但如有下述情形,則屬例外─ (i) 該人員自該段缺勤期間(如缺勤期間多於一段,則先由最早一段期間計算)終止後,已完成一段與該缺勤期間等長的值勤服務期,或已放畢一段等 長的有薪休假(緊接退休前的休假除外);或 (ii) 該人員在本條例第6(1)(c)、(d)或(e)條所提述的其中一種情況退休;或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iii) 行政長官就任何情況另行發出指示。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9 何者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VerDate:01/07/1997 (1) 除第(2)至(9)款另有規定外,只有擔任設定職位的服務期才可計為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2) 凡人員在緊接以文職身分從事一段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期後,立即擔任設定職位,並於該設定職位中獲得實聘─ (a) 則該段服務期的四分之三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4年第551號法律公告) (b) 如在1937年5月31日之前,該人員已任職於政府,而該服務期有可能已按其全部服務期,或按該服務期中任何以公開撥款支付的部分服務期 減去三分之一後的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者,倘若按如此辦法計算會對該人員有利,則該段服務期可繼續按其全部服務期或按減去三分之一後的服務期計為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1982年第26號第6條) (3) 任何根據第15條條文可無須理會的服務期中斷,在為施行第(2)、(8)(d)或(9)款而決定某段服務期是否緊接另一段服務期時,同樣 地可無須理會。 (4) 凡人員由已獲實聘擔任的設定職位轉任非設定職位,其後並自某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退休,則該人員擔任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期,可計為可供計算 退休金的服務期,猶如該服務期乃緊接其轉任之前擔任的設定職位的服務期,以及該服務期乃在其轉任當日屬須予支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者;但如有下述情形,則屬例 外─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4年第551號法律公告) (a) 如該人員作出選擇,其包括設定職位服務期的總服務期,可猶如是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期般被計算;及 (b) 如該人員因身體衰弱無能力留任設定職位,而為使該人員能繼續連續受僱,因而將該人員從設定職位轉任非設定職位,則該人員的整段服務期須當 作為非設定職位服務期,除非該人員其後再轉任設定職位而致其情況變成由第(2)款條文規管者。 (5) 凡一段擔任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期如上述般根據本條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則就第6、22及31條而言,該人員須於該段期間被當作為擔 任設定職位;如該段服務期是根據第(4)款被計及者,則該人員須被當作為已在該設定職位中獲得實聘。 (6) 凡女性人員─ (a) 在1966年5月27日之前因結婚而退休;及 (b) 在退休時已根據本規例領取妝奩費, 該人員在退休前的服務期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7) 凡女性人員(於1972年11月17日之前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離婚或寡居女性人員除外)婚後,於1966年5月27日之前曾擔任設定職 位,該女性人員以已婚人員的身分服務至該日期止的服務期須當作為是在設定職位的服務期,而該段服務期,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1982年第 26號第6條;自1972年11月17日起生效;1994年第551號法律公告) (8) 凡女性人員─ (a) 在1966年5月27日至1972年11月17日期間因結婚而退休;及 (b) 已根據第6或13條領取妝奩費或酬金, 隨後並再度受僱任職於政府,則除非有下述情形,否則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就該服務期已獲批予妝奩費或酬金)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c) 在1972年11月17日之後的6個月內已提出相反的申請; (d) 服務期並無中斷;及 (e) 所領取的酬金已連同按財政司司長所釐定利率計得的利息一併退還。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9) 凡女性人員─ (a) 在1972年11月17日之前因結婚而退休;及 (b) 在退休時並未根據本規例領取妝奩費, 隨後並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再度受僱任職政府,則該人員在上述退休之前的服務期須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1980年第30號第5條;自 1949年12月9日起生效) (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1980年第30號第5條;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19A 當作服務期的增幅 VerDate:30/06/1997 (1) 如人員─ (a) 根據本條例第6(1)(e)條自公職服務退休;及 (b) 在第31(1)(a)、(b)及(c)條所述的情況下受到永久性傷害,因而必須退休或實質地加速其提早退休, 則該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當作為其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兩倍,但該服務期間─ (i) 最少為2年;及 (ii) 最多為─ (A) 20年;或 (B) 若該人員服務至年屆55歲他本應會完成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1993年第3號第31條) (2) 如人員根據本條例第6(1)(e)條(但並非在第(1)(b)款所述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而其任職於政府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 務期為─ (1993年第3號第31條) (a) 不少於5年,亦不多於20年者;或 (b) 多於20年,但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卻少於20年者, 則該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被當作為─ (i) 其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兩倍,但最多不超過20年;或 (ii) 該人員若服務至年屆55歲時本應會完成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76年1月9日起生效)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0 署任服務 VerDate:30/06/1997 凡人員曾署任政府職位,且其履行的署任服務期有下述情形,則該段署任服務期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但如署任的職位屬非設定職位,則該段署任服務期須按 第19條條文處理)─ (a) 該段署任服務期並未計為他在其他公職服務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一部分; (b) 該段署任服務期是緊接在該人員實任政府的設定職位的服務期之前或之後。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1 不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下述的期間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a) (由1993年第4號第38條廢除) (b) 以合約(該合約明訂視乎服務期長短而付予酬金)方式受聘的任何一段服務期,或以合約(該合約並無規定付予酬金)方式按月受聘的任何一段服 務期,或在試用期內的任何一段服務期;但如人員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公職服務的設定職位,以及在合約規定付予上述酬金的情況下,該人員已將該段服 務期所獲付的酬金,連同按財政司司長所釐定利率計得的利息一併退還,則屬例外;或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49年12月9日起生效;1988年 第352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c) 人員應已無薪缺勤的任何一段期間,但如該缺勤應已獲得行政長官因公共政策為理由而批准者,則屬例外。 (1988年第352號法律公 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d) (由1987年第36號第49條廢除) 但根據第15條條文可無須理會的任何服務期中斷,在決定人員是否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時,同樣地可無須理會。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2 職位取消與改組 VerDate:30/06/1997 任何擔任設定職位並已獲得實聘擔任該職位的人員,由於職位取消而自公職服務退休,或為方便所屬部門改善組織,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或節省開支而自公職服務退休─ (a) 如其擔任公職服務少於10年,則該人員可根據第4、9、10或11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獲批予退休金,以代替第5或12條所指的任何酬 金,猶如第4條中“達10年或以上”的字句已被略去一樣; (b) 如其自政府服務退休,則該人員可獲批予額外退休金,該額外退休金的每年數額為每服務滿一段為期3年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可獲批予六 十分之一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但─ (i) 該額外退休金不得超過六十分之十;及 (ii) 額外退休金連同該人員的退休金的其餘部分,不得超過該人員若繼續擔任其在退休當日所擔任的職位,並直至本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正常退休年 齡才退休(且已領取直至該日為止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所有增薪額),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 (1952年A165號政府公告)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3 酬金及經扣減的退休金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獲批予退休金的任何人員,如已按照下文規定行使其選擇權,而在此情況而非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人員須 獲付予另一項退休金以代替根據本條例批予的退休金,是項退休金可按人員所作的選擇而分別為根據本條例所批退休金的百分之七十五、八十、八十五、九十或九十五,並 且須連同是項退休金獲付予一筆相等於如上述般從退休金每年扣減的款額14倍的酬金。 (1954年A44號政府公告;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 1983年第249號法律公告) (2) 第(1)款提述的選擇權,最遲須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行使;如已行使選擇權,則最遲可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將之撤 銷: 但行政長官如覺得在所有情況下容許人員在上述日期和根據本條例實際付予該人員退休金的日期之間,隨時行使選擇權或撤銷先前作出的選擇,均屬於公平者,可如此地行 事。 (1999年第63號第3條) (3) 除第(2)款條文另有規定外,如人員已行使選擇權,則就關乎根據本條例批予該人員的任何退休金而言,其決定是不得撤銷的。 (1976年第17號法律公告) (4) 如未行使選擇權的人員在最終退休後去世,但在去世前未根據本條例獲付予退休金,則行政長官可按照第(1)款批予該人員酬金及經扣減的退休 金,猶如該人員已於去世之前行使選擇權收取酬金和按百分之七十五的比率收取批予他的退休金一樣。(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 1999年第63號第3條) (5) 凡人員行使選擇權,其所作出選擇的日期,就其致予庫務署署長的書面通知而言,須當作為接獲該書面通知的日期。 (1976年第 226號法律公告) (6) 就再度受僱的人員或領取退休金者而言,須按其就先前受僱的服務是否有行使選擇權而將他當作為是否有就其再度受僱的服務行使選擇權,即使他 先前受僱的服務並無選擇權可供行使者,亦無例外。 (1976年第17號法律公告) (7) 凡人員按照補償計劃退休或離職,經扣減的退休金和代替退休金扣減額的酬金,均須為按照適用於該人員的補償計劃所規定者。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4 第V部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 本部只適用於非可享退休金人員,並自本部制定的日期起有效。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5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部中─ “薪金”(salary) 及“工資”(pay) 均指報酬,但不包括生活津貼或其他津貼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按鐘點工作所得的額外工資: 但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薪金”(salary) 指上文界定的薪金的百分之九十;(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自1965年4月1日起生效)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non-pensionable officer) 包括─ (a) 按日支取工資的人,以下提述為日薪僱員; (b) 日薪僱員以外並非擔任設定職位,或擔任設定職位卻屬於試用的人員,但不包括以合約方式服務而合約訂明視乎人員服務期而付予酬金的人員;此 等人員以下提述為月薪人員: 但在試用期內擔任設定職位,並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則不能就其在試用期內擔任設定職位的服務而具有根據本部享有利益的資格。 就本條文而言,根據第15條條文可無須理會的任何服務期中斷,在決定人員是否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時,同樣地可無須理會。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薪金”(salary) 及“工資”(pay) “薪金”(salary)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non-pensionable officer)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6 給予月薪人員的年積金與酬金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每一位任職於政府和符合本條所列條件的非可享退休金月薪人員,均可於退休時獲行政長官批予一筆年積金,該年積金的計算方法為:服務期不超 過25年者,按每任職政府滿一整月可得八百分之一其年薪;服務期超過25年者,按每任職政府滿一整月可得八百分之三百其年薪,另加任職政府滿25年後每超過一整 月可得六百分之一其年薪的額外金額;而未滿一整月的服務期,須作為一整月的分數計算,且不論該月份的實際日數為何,該分數的分母均為30,其分子則為該未滿一整 月的服務期日數。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9年第63號第3條) (2) 上述的年薪須按照第18條條文計算,但該條條文須作如下的變通─ (a) 凡“退休金”一詞出現之處,均須以“年積金”一詞取代; (b) 第(1)款中的“擔任設定職位的服務期”,須以“擔任公職的服務期”取代;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80年5月30日起生 效) (c) 凡出現“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之處,均須以“薪金”取代;及(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d) 第(2)(ii)款中的“本條例第6(1)(c)、(d)或(e)條”須以“第26(4)(c)、(cc)或(d)條”取代。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3) 凡曾擔任非設定職位而目前在試用期內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其年薪須為該設定職位的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為其在非設定職位服務時最 後收取的每年工資,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4) 根據本條可批予年積金或酬金的條件為─ (a) 除第(9)、(10)及(11)款另有規定外,有關的服務期必須為已連續不少於10年: (1976年第17號法律公告;1993年 第4號第39條) 但為決定是否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和計算退休金而根據第15條可無須理會的服務期中斷,在根據本條為決定是否符合領取年積金資格和計算年積金時,亦可無須理會;以 及 (b) 人員必須已年屆55歲;或 (bb) 如人員乃在獲得行政長官的批准下退休,該人員必須已年屆45歲;或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c) 行政長官必須因醫學證據而信納有關人員由於精神欠妥或身體衰弱以致無能力執行其職務,而該欠妥或衰弱情況為相當可能屬永久性者;或 (1999年第63號第3條) (cc) 人員必須是由於職位取消而須退休者;或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d) 人員必須是由於所屬部門改組以節省開支或提高工作效率而須退休者;或 (1988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e) 人員必須是由於公眾利益而須退休者;或 (1988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f) 人員是在被迫令的情況下和因政府行使紀律懲處權而退休者。 (1988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4A) 除非行政長官另有指示,否則批予第(4)(e)或(f)款所適用的人員的年積金或酬金,不得在該人員年屆55歲之前支付。 (1993年第4號第 39條;1999年第63號第3條) (5) 根據本條獲批予年積金的任何人員,如已按照下文規定行使其選擇權,而在此情況而非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人員須獲付予另一項年積金以代替根 據本條批予的年積金,是項年積金可按人員所作的選擇而分別為根據本條所批年積金的百分之七十五、八十、八十五、九十或九十五,並且須連同是項年積金獲付予一筆相 等於如上述般從年積金每年扣減的款額14倍的酬金。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249號法律公告) (5A) 第(5)款提述的選擇權,最遲須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行使;如已行使選擇權,則最遲可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將之撤銷: 但行政長官如覺得在所有情況下容許該人員在上述日期和根據本條實際付予該人員年積金的日期之間,隨時行使選擇權或撤銷先前作出的選擇,均屬於公平者,可如此地行 事。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5B) 除第(5A)款另有規定外,如人員已行使選擇權,則就關乎根據本條批予該人員的任何年積金而言,其決定是不得撤銷的。 (1980年第123號法律 公告) (5C) 如未行使選擇權的人員在最終退休後去世,但在去世前未根據本條獲付予年積金,則行政長官可按照第(5)款批予該人員酬金及經扣減的年積金,猶如該人員 已於去世之前行使選擇權收取酬金和按百分之七十五的比率收取年積金一樣。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5D) 凡人員行使選擇權,其所作出選擇的日期,就其致予庫務署署長的書面通知而言,須當作為接獲該書面通知的日期。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6) 根據本條批予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的年積金,不得超過該人員若為可享有退休金人員,並以相同的服務期擔任該職位時本可獲批予的退休金。 (7) (a) 為計算可根據本規例批予年積金或酬金的服務期,非可享退休金人員的無薪缺勤期間不得計及,但如該缺勤期間已為行政 長官因公共政策理由而批准者,則屬例外。 (1999年第63號第3條) (b)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的無薪缺勤期間,不得視為構成服務期的中斷。(1988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8) 每一位任職於政府的非可享退休金月薪人員,如按第(4)(b)、(bb)、(c)、(cc)及(d)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條件退休,而於退休 時未服務滿10年的無中斷服務期,可獲行政長官批予一筆款額不超過年積金7倍的酬金,而該年積金為若無訂有符合領取年積金的服務期時本可根據本條批予該人員 者。 (1955年A72號政府公告;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8A) 凡屬於非可享退休金的女性人員─ (a) 在1972年11月17日之前因結婚而退休;及 (b) 在退休時並未根據本規例領取妝奩費, 隨後並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再度受僱任職於政府,則為計算可根據本規例批予年積金或酬金的服務期的目的,須計及在上述退休之前的服務期。 (1980年 第30號第5條;自1949年12月9日起生效) (8AA) 如人員─ (a) 根據第(4)(c)款退休;及 (b) 在第31(1)(a)、(b)及(c)條所述的情況下受到永久性傷害,因而必須退休或實質地加速其提早退休, 為施行第(1)或(8)款,在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須計及的服務期間,須當作為其實際服務期間的兩倍,但該服務期間最少為2年,最多為─ (i) 20年;或 (ii) 該人員若服務至年屆55歲時他本應會完成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1993年第3號第32條) (9) 如人員根據第(4)(c)款(但並非在第(8AA)(b)款所述的情況下)退休,而其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 (1993年第3號第 32條) (a) 不少於5年,亦不多於20年者;或 (b) 多於20年,但在計算第(1)款的償金時可計及的服務期卻少於20年者, 則為施行第(1)或(8)款,在計算第(1)款所指償金時須計及的服務期,須當作為─ (i) 在計算第(1)款所指償金時須計及的實際服務期的兩倍,但最多不超過20年;或 (ii) 在計算第(1)款所指償金時將會計及的服務期,而該服務期為該人員若服務至年屆55歲時他本應會完成的服務期,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76年1月9日起生效) (10) 任何人員的退休,若是由於職位取消或所屬部門改組以節省開支或提高工作效率而致有此需要的─ (a) 如該人員在政府從事的服務少於10年,他可獲批予第(1)款所指的年積金以代替第(8)款所指的酬金,猶如第(4)(a)款中“不少於 10年”的字句已被略去一樣; (b) 該人員可就其無中斷的服務期獲批予額外年積金,該額外年積金得按下述方式計算─ (i) 以24年為限,任職政府每滿一段為期3年的服務期可得年薪的八十分之一; (ii) 任職政府超過24年之後,滿3年的服務期可得年薪的七百二十分之十一; (iii) 任職政府超過27年之後,每滿一段為期3年的服務期可得年薪的六十分之一: 但─ (i) 該等額外年積金不得超過其年薪的八十分之十;及 (ii) 任何該等額外年積金連同該人員年積金的其餘部分,不得超過該人員若繼續擔任其在退休當日所擔任的職位,並直至年屆55歲時退休(且已領 取直至該日為止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所有增薪額),他本應會具有資格領取的年積金款額。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11) 第(4)(e)或(f)款所提述的人員,如任職政府的服務期少於10年,可獲批予第(1)款所指的年積金,猶如第(4)(a)款中“不 少於10年”的字句已被略去一樣。(1993年第4號第39條) (12) 本條所指的年積金須分期按月支付,如收受人提出要求,則可隔較長的期間支付。 (1993年第4號第39條)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7 日薪僱員的酬金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每一位任職於政府的日薪僱員,在完成一段不少於5年的無中斷服務期後,可於其按照第26(4)(b)、(bb)、(c)、(cc)及(d)條所述的任何條件退休 時獲行政長官批予一筆酬金,酬金的計算方法為每完成一段為期12個月的服務期,可得該人員在退休時所收取的每日工資的15倍款額: (1980年第123號法 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但行政長官可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指示如服務期的中斷不是由於行為不當被解僱或自動辭職而致使的,且中斷期不超過3年,則在該中斷期之前的服務期,得被當作為無中 斷地出現於隨後的服務期之前。 (1954年A31號政府公告;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 (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8 部分為月薪人員與部分為日薪僱員的服務期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凡任職於政府的人,如其服務期有部分為月薪人員的服務期,而部分為日薪僱員的服務期者,倘能符合第26(4)(b)、(bb)、(c) 、(cc)及(d)條所列的任何條件,可於退休時就其服務期獲批予下述的年積金或酬金─ (a) 根據第26條就其作為月薪人員的總計服務期而批予的年積金或酬金: 但在應用第18條時,須猶如凡該條出現“退休日期”之處,均已被“作為月薪人員最後終結服務的日期”所代替;及 (b) 如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合計不少於5年,則為根據第27條就其作為日薪僱員的總計服務期而批予的酬金,猶如該條中“退休時”之字句已 由“作為日薪僱員最後終結其服務時”之字句所代替一樣;或如該人員作出代替該酬金的選擇,則為了計算(a)段所指的年積金或酬金,該人員在轉任月薪服務前的連續 日薪服務期須當作為月薪服務期。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80年5月30日起生效) (2) 就本條而言─ “日薪服務期”(daily paid service) 包括在獲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缺勤的任何期間; (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連續日薪服務期”(continuous daily paid service) 包括2段或以上的服務期,但該等服務期必須是由一段或多於一段月薪服務期 分隔的。 (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日薪服務期”(daily paid service) “連續日薪服務期”(continuous daily paid service)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29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在任職政府期間死亡應支付的酬金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凡非可享退休金人員有下述情形:在任職政府期間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引致死亡,或在當值時受傷而直接引致死亡,或患病致死而其患病可實在 歸因於其職務性質的,倘若不能根據本條例第17條對該人員批予酬金,則─ (a) 如該人員未曾根據第(1AA)款作出指定,可根據本條將酬金批予其合法遺產代理人; (b) 如該人員已根據第(1AA)款作出指定,可根據本條將酬金批予其配偶;或 (c) 如該酬金不超過行政長官所釐定的款額,可根據本條將酬金批予行政長官指名為收受人的人。 (1993年第3號第33條;1999年第 63號第3條) (1AA) 非可享退休金人員可藉給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書面通知,指定其配偶作為就其死亡而獲得根據本條支付酬金的收受人。 (1993年第3號第33條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AB) 根據第(1AA)款作出指定的人員,可隨時藉給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書面通知而將其所作的指定撤銷。 (1993年第3號第33條;1997年 第362號法律公告) (1A) 如人員有多於一段的連續服務期,須根據第(1)款就每一段連續服務期批予酬金;但就多於一段連續服務期而批予的酬金總額,不得超過該人員應會獲批予的 酬金(指該人員的服務期若為連續性,以及在計算酬金方面若已採用其先前一段服務期的最高薪金或理論上最高薪金(以款額較大者為準)作為計算時他本應會獲批予的酬 金)減去已支付或須支付給該人員的任何退休金、酬金或津貼(但不減去根據第31條批予的任何額外退休金)的款額。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2) 根據第(1)款批予的酬金款額須由行政長官釐定,但─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9年第63號第3條) (a) 如人員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不少於2年,以及如─ (i) 該人員是月薪人員,則不得超過─ (A) 該人員9個月的薪金;或 (B) 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如有的話),或如屬適當,按照第(2A)款增補的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及 (ii) 該人員是日薪僱員,則不得超過其180日的工資; (1993年第3號第33條) (b) 如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不少於1年但卻少於2年,以及如─ (由1994年第551號法律公告) (i) 該人員是月薪人員,則不得超過其6個月的薪金;或 (ii) 該人員是日薪僱員,則不得超過其120日的工資; (1993年第3號第33條) (c) 如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少於1年,以及如─ (i) 該人員是月薪人員,則不得超過其3個月的薪金;或 (ii) 該人員是日薪僱員,則不得超過其60日的工資。 (1993年第3號第33條) (2A) 如屬任職於政府的人員,而其服務期─ (a) 不少於5年亦不多於20年;或 (b) 多於20年,但根據第26(1)條計算償金時須計及的服務期卻少於20年, 則其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如有的話)可採用下述的方法增補,即:將根據第26(1)條計算償金時須計及的服務期當作為在計算該項償金時須計及的實際服務期的兩 倍(但最多不超過20年),或該人員若服務至年屆55歲時本應會完成的服務期,以上兩個服務期,以較短者為準;然而如人員就其先前的服務期根據本款獲批予被當作 增加的服務期,則該人員只能在被當作增加的服務期總計不超過本款所指明的最高被當作增加的服務期的範圍內,才具有資格就其後的服務期再獲批予被當作增加的服務 期: 但如在計算該人員酬金時,須計及的服務期已根據第26(9)條被當作為該實際服務期的兩倍,或已被當作為該人員若服務至年屆55歲時本應會完成的服務期,則本款 不得適用。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76年1月9日起生效) (2AA) 為施行第(2)款而計算已故人員的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 (a) 該人員的服務期須當作為包括任何未提取的例假假期,而此段未提取的例假假期為已獲支付一筆相當於此段假期期間的薪金的特惠金者; (b) 儘管(a)段另有規定,為決定人員的年薪,其服務期須當作為是在該人員去世當日終結。 (2B) 為根據第(2)、(2A)或(6)款的條文而將此等條文適用的任何人員的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予以增補時,如屬適當,該人員在轉任月薪服務前的連續日薪 服務期須被當作為月薪服務期,猶如該人員已根據第28(1)(b)條作出如此選擇一樣。 (1982年第26號第6條;自1980年5月30日起生效) (3) 就分派遺產而言,根據第(1)款批予合法遺產代理人的酬金須成為人員遺產的一部分;但雖然如此,該筆酬金無須繳付遺產稅,而由於該筆酬金 而造成遺產基本價值的增加的部分,在就遺產的其餘部分而可能須要支付的遺產稅稅率方面,不得為提高該遺產稅稅率而計及該增加的部分。 (4) 在本條中,“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指假若人員於其去世當日 在第26條第(4)(a)及(c)款所述的情況下退休,且已選擇收取一筆酬金及經扣減的年積金,他本可根據第26(5)條獲批予的最高酬金(如有的話)。 (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 (5) 為根據第(2)款計算人員的3個月、6個月或9個月的薪金,在計算任何一段連續服務期的薪金款額時,只須計及該段服務期內該人員所享有的 或支取的最高月薪;但如人員在緊接非試任或非試用的服務期後以試任或試用的方式擔任某一職位,則須計及該人員在退休或去世當日按其實任職級本應會享有的或支取的 最高月薪。 (1987年第36號第49條;1993年第3號第33條) (6) 凡已根據第26條獲批予或成為具有資格領取年積金的任何人員,當其自任職政府的服務退休後去世,而於其去世當日就該項年積金而已支付的或 應支付的款項(包括根據第26條以酬金方式給予的款項,但不包括按照第31(2)條條文給予的額外退休金),其總額少於9個月的薪金,或少於該人員的經折算的年 積金酬金(如有的話),或如屬適當,少於按照第(2A)款予以增補的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上述三者以較大者為準),則行政長官可將一筆相等於該不足之數的酬金批 予該人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如該筆酬金不超過行政長官所釐定的款額,行政長官可將酬金批予行政長官所指名為收受人的人。 (1999年第63號第3條)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80年第123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經折算的年積金酬金”(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30 本條例第9條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第9條的條文適用於本部所指的年積金,猶如凡出現“退休金”(除非“退休金”一詞與額外退休金有關,則屬例外)之處均被“年積金”所代替,又凡出現“可供 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之處均被“薪金”所代替,以及“第6(1)(c)、(d)或(e)條”之字句被“第26(4)(c)、(cc)或(d)條”所代替一樣。 (1982年第26號第6條;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31 因傷退休的人員 VerDate:18/04/2008 第VI部 補充條文 (1) 如已獲實聘擔任某設定職位的任何人員於下述情況下受到永久性傷害─ (a) 於其實際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及 (b) 於非因其犯下嚴重及故意的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及 (1993年第3號第34條) (c) 於可實在歸因於其職務性質的情況下, 該人員─ (i) 若因此而必須退休或實質地加速其提早退休,而其公職服務期少於10年,則他可根據第4、9、10或11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獲批予一筆退 休金,以代替第5或12條所指的任何酬金,猶如在第4條中“達10年或以上”之字句已被略去的一樣; (ii) 若是在任職政府的服務期內在1993年2月1日當日或之後受到如此傷害,以致其自立謀生的能力在退休之時或之後變得受損,則可獲批予一 筆額外退休金,而此筆額外退休金乃按該人員在受傷當日的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某一比例計算出來的每年數額,而該比例須與該人員所遭受的永久無能力百分率構 成正比;該額外退休金須於下列日期予以支付─ (A) 如該人員是在退休之前成為無能力的,則於其退休當日起予以支付; (B) 如該人員是在退休之後成為無能力的,則由按照第(1A)款裁定其為無能力的當日起予以支付; (1994年第98號第14條) (iii) 若是在1993年2月1日之前當其任職於政府時受到如此傷害,則可在退休時獲批予一筆額外退休金,而此筆額外退休金乃按該人員在受傷 當日的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某一比例計算出來的每年數額,而該比例為根據本款列表所表明的情況屬於適當之比例者; (1994年第98號第14條) (iv) 若是在1993年2月1日之前當其任職於政府時受到如此傷害,而其自立謀生的能力在退休之後變得受損,則可於其所受的損害經證實後獲批 予一筆額外退休金,而此筆額外退休金款額乃按該人員在受傷當日的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某一比例計算出來的每年數額,而該比例為根據本款列表所表明的情況屬 於適當之比例者。 (1994年第98號第14條) 列表 人員按自立謀生能力所受的損害程度而獲批予之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比例─ (a) 輕微受損 害.......................................................................... .......... 50/600 (b) 受到損 害.......................................................................... ............. 100/600 (c) 嚴重受損 害.......................................................................... ......... 150/600 (d) 完全喪失能 力.......................................................................... ..... 200/600 (1994年第98號第14條) 但如受傷並非該人員退休的因由或唯一因由,則可將該額外退休金減至行政長官認為合理的水平。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1A) 第(1)(ii)款所提述的永久無能力百分率,須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刊登的一般公告所指明的方式評估。 (1993年第3號第34條;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 任何當其任職於政府時受到如此傷害的人員,如其並非擔任設定職位,或雖擔任設定職位但未獲實聘,均可於退休時獲批予退休金,款額猶如該人 員若擔任設定職位和若已獲實聘擔任該職位,他本應可根據第(1)款獲批予的額外退休金款額一樣。 (3) (由1987年第36號第49條廢除) (4) 凡人員在依據官方指示以任何方式進行的旅途中,或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到永久傷害,該人員須當作為是在第(1)(a)及(c)款所述的 情況下受傷。 (1993年第3號第34條) (4A) 凡根據本條就一項受傷而批予額外退休金,而該項受傷是在非屬政府的其他人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引致的,政府可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以追收一筆不超過 該額外退休金14倍的款額。 (5) 第23條的條文不適用於根據本條批予的退休金。 (6) 如人員因其受傷而有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或《職業性失聰(補償) 條例》(第469章)領取補償金,且已經領取該補償金者,則第(1)(ii)、(iii)、(iv)及(2)款不得適用。 (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 1980年第51號第48條;1993年第3號第34條;1994年第98號第14條;1995年第21號第46條;1997年第18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 6號第39條) (7) 凡在根據本條批予人員退休金或額外退休金後,該人員的無能力程度有任何變更,批予該退休金或額外退休金所按照的數額,可在公務員事務局局 長認為適當的時候,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刊登的一般公告所指明的方式重新評估。 (1993年第3號第34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8) 根據第(1)(iii)或(iv)款批予人員的退休金或額外退休金,可在該人員的自立謀生能力所受的損害程度有任何變更時,按醫院管理局 所委任的醫事委員會決定的時候,按照第(1)款的列表重新評估。 (1994年第98號第14條)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32 折算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有意在印度或中國(香港除外)居住的人員,可在行政長官批准下,獲批予一筆相等於5倍每年付款額的本金,以代替批予退休金或年積金,但如因健康欠佳而退休,則通 常不會獲支付上述本金: 但就本條而言,上述每年付款額須為扣除就孤寡撫恤金而作出的每年供款額(如有的話)後的剩餘部分。 (1999年第63號第3條) 退休金規例 - REGULATION 33 在某些情況下將津貼批予任職於其他公職服務的醫院護士長及高級護士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凡歐洲護士長或高級護士曾於其他公職受僱為符合資格的護士長或高級護士,而該項僱用乃憑藉或透過海外護士協會而獲得的,而她又曾於192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 任何時間,以政府醫院護士長或高級護士的身分,擔任政府的設定職位不少於3年(無須連續),且就該段期間或其中的部分期間而言,她是不具有資格根據第II及 IV部所載規例領取退休金、酬金、妝奩費或其他退休津貼的,但其任職於政府及如上述般任職其他公職服務的總計服務期(無須連續)卻不少於15年(或倘其因健康欠 佳(非因本身行為不當所致)而被迫放棄海外護士職業者,則為不少於10年),則在符合下述的規定下,她可於其最終自公職服務退休時,就其任職於政府的可供計算退 休金的服務期(她本來並不具有資格就該服務期如上述般根據第II及IV部其他規定領取退休金、酬金、妝奩費或其他津貼的)獲批予津貼,津貼的計算方法為:如她 在1951年4月1日之前退休,則按每滿一整月上述服務期以每年8先令4便士的比率計算,如在1951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退休,則按每滿一整月上述服務期以每 年一英鎊的比率計算: (1953年A93號政府公告;1955年A107號政府公告) 但上述津貼須直至該護士長或高級護士年屆50歲之時才可支付,除非她是退休,並獲行政長官認為是因精神欠妥或身體衰弱而作最終退休,或她是在一個自動退休年齡少 於50歲的英國殖民地退休,則屬例外;此外,根據本條批予的每項津貼,須視乎能否就每一段構成上述最少為期15年或10年(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服務期,向行政長 官出示令行政長官信納的服務滿意證明書;而護士長或高級護士就其護士職業而從各來源收取的津貼總額,不得超過她在任職政府或其他公職的服務期內任何時候所支取的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三分之二。 (1960年A90號政府公告;1999年第63號第3條) (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SCHEDULE 1 VerDate:30/06/1997 [第8條] (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郵政署 千里達 也門人民民主共和國 巴巴多斯島 毛里求斯 巴哈馬群島 文萊 牙買加 巴蘇陀蘭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中西部 尼日利亞北部地區 尼日利亞西部地區 尼日利亞東部地區 尼日利亞聯邦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尼亞薩蘭 加納 北婆羅洲 北羅得西亞 多米尼加 西印度群島(聯邦) 圭亞那 安提瓜島 吉爾伯特群島和埃利斯群島殖民地 百慕達群島 沙巴 貝專納保護地 沙撈越 亞丁 岡比亞 肯尼亞 肯尼亞及烏干達鐵路港口管理局 直布羅陀 東非公共服務組織 東非共同體 東非郵政電訊公司 東非專員公署 東非港口公司 東非鐵路公司 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坦噶尼喀 背風群島 (1956年7月1日之前) 英國海外政府及機關代辦 英屬圭亞那 英屬所羅門群島保護地 英屬洪都拉斯 英屬南極領土 烏干達 海外核數署(英國內部編制) 馬耳他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馬來西亞 馬來亞聯邦 馬來政府 格林納達 馬拉維 馬來聯邦國家 馬來聯盟 索馬里保護地 海峽殖民地 桑給巴爾 根據《1958年海外服務法令》成立的僱用局 根據海外離職金計劃成立的僱用局 黃金海岸 斯威士蘭 博茨瓦納共和國 萊索托王國 開曼群島 斐濟 聖文孫特 新加坡 塞舌爾群島 聖克里斯托島、尼維斯島及安圭拉島 塞拉利昂 塞浦路斯 聖赫勒拿島 聖盧西亞島 福克蘭群島 蒙特塞拉特島 維爾京群島 贊比亞共和國 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 (1962年A34號政府公告;1967年第15號法律公告;1970年第44號法律公告;197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6號第49條) 退休金規例 - SCHEDULE 2 女性人員的服務 VerDate:30/06/1997 [第17A條] 1. 女皇亞歷山德拉皇家海軍護士服務團*成員或其任何後備成員。 2. 皇家海軍女子服務團#成員。 3. 在皇家海軍或任何海軍後備部隊服務的女醫生或女牙醫。 4. 女皇亞歷山德拉英軍護士服務團+成員或其任何後備成員,或女皇亞歷山德拉皇家陸軍護士部隊@成員或其後備人員。 5. 本地陸軍護士服務團**成員或其任何後備成員。 6. 本地輔助服務團##成員或皇家陸軍女子軍團++成員。 7. 受僱在皇家陸軍醫療部隊@@或陸軍牙醫部隊***服務而職級相當於軍官的女性人員。 8. 瑪麗公主皇家空軍護士服務團###成員或其後備成員。 9. 輔助女子空軍軍團+++或皇家女子空軍軍團@@@成員。 10. 受僱在皇家空軍醫療部隊或牙醫部隊服務而職級相當於軍官的女性人員。 11. 受僱在海軍、陸軍議會或空軍議會屬下前線傷兵急救志願分遣隊****的隊員。 (1992年第373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女皇亞歷山德拉皇家海軍護士服務團”乃“Queen Alexandra's Royal Naval Nursing Service” 之譯名。 # “皇家海軍女子服務團”乃“Women's Royal Naval Service”之譯名。 + “女皇亞歷山德拉英軍護士服務團”乃“Queen Alexandra's Imperial Military Nursing Service”之譯名。 @ “女皇亞歷山德拉皇家陸軍護士部隊”乃“Queen Alexandra's Royal Army Nursing Corps”之譯名。 ** “本地陸軍護士服務團”乃“Territorial Army Nursing Service”之譯名。 ## “本地輔助服務團”乃“Auxiliary Territorial Service”之譯名。 ++ “皇家陸軍女子軍團”乃“Women's Royal Army Corps”之譯名。 @@ “皇家陸軍醫療部隊”乃“Royal Army Medical Corps”之譯名。 *** “陸軍牙醫部隊”乃“Army Dental Corps”之譯名。 ### “瑪麗公主皇家空軍護士服務團”乃“Princess Mary's Royal Air Force Nursing Service”之譯名。 +++ “輔助女子空軍軍團”乃“Women's Auxiliary Air Force”之譯名。 @@@ “皇家女子空軍軍團”乃“Women's Royal Air Force”之譯名。 **** “前線傷兵急救志願分遣隊”乃“Voluntary Aid Detachments”之譯名。